第A07版:法治庭审

坐地铁被屏蔽门夹了脚

乘客起诉地铁运营方索赔被判驳回

本文字数:879

  □见习记者  张叶荷

乘坐地铁上车时,熊某被屏蔽门夹了脚。为此,熊某将上海地铁第二运营有限公司诉至法庭,认为是地铁屏蔽门设施的突然关闭导致了自己受伤。然而根据地铁二公司提供的行车值班工作日志等记录反映,当日列车运行却是正常的。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驳回了熊某的上诉请求。

熊某称,2017年8月22日下午,他与姐姐、姐夫三人在地铁2号线人民广场站排队候车,上车进车厢时,右脚被地铁屏蔽门夹住,经亲属将屏蔽门拉开后才得以进入车厢。随后熊某至静安寺站下车,向上海地铁2号线静安寺站工作人员反映伤情。

静安寺站工作人员为熊某拨打了120,将熊某送至医院救治。经医生诊断,熊某右踝内侧可见伤口,X线未见明显骨折脱位。熊某就受伤赔偿事宜与地铁二公司进行交涉未果后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地铁二公司赔偿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等各项目,共计342149.17元。

一审法院认为,熊某称其是因地铁人民广场站屏蔽门发生故障而被夹伤,屏蔽门在关闭前其未听到有门灯闪烁或蜂鸣提示,但对地铁公司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熊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对于乘坐地铁的规则应当具有常识性的认知,当车厢门灯闪烁并伴有关闭警示音时,应当停止上下车行为,其对自身受伤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熊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熊某应对损害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熊某称其是因地铁人民广场站屏蔽门发生故障而被夹伤,屏蔽门在关闭前其未听到有门灯闪烁或蜂鸣提示。但对地铁二公司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并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

相反,根据地铁二公司依法提供的地铁人民广场行车值班工作日志、保修记录等证据可以证实,事发当日人民广场地铁2号线运行正常且有相关安全警示标志及广播。此外,当日除熊某以外,亦未有其他乘客反映类似屏蔽门故障的情况。而地铁静安寺站工作人员在得知熊某受伤后,积极地履行了救助义务。

上海市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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