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在地铁内乘坐自动扶梯时,殷某被前面乘客带倒跌坐在地,送至医院被诊断为“陈旧骨折可能”。七个月后,殷某患上了关节炎。殷某认为,原先自己身体健康,是涉案事故导致自己患上了关节炎。然而,在涉案事故过了两年之后,她才将上海地铁第四运营有限公司诉至法庭索要赔偿。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驳回了殷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2016年3月25日10时许,在前往地铁八号线乘坐地铁时,殷某跟随一对老夫妇进入地铁站。谁知在乘坐自动扶梯时,老太突然摔倒在自动扶梯上,处于老太身后的殷某则不得不身体后倾,坐倒在台阶上,双脚下滑一级台阶。
事件发生后,地铁四公司工作人员赶至现场了解情况。当日11时许,殷某步出无障碍电梯。据地铁监控显示,殷某保持入站时的走路姿势和频率离开地铁站,一名工作人员紧随其后护送其出站。
法院另查明,涉事电梯的维护保养记录显示,扶梯运行正常,年检报告显示合格。事发后,殷某曾至医院就诊,诊断报告显示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可能,陈旧骨折可能?”。时隔7个月后,殷某又曾至另两家医院就诊,诊断报告显示为殷某右膝骨性关节炎。
两年后,殷某认为是站内摔倒导致自己身体出现了问题,将地铁四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费等费用共计4.23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殷某在2016年3月25日事发受伤,其即有义务举证证明事发后及时向地铁四公司主张了权利。现殷某于2018年8月起诉,并无其他证据证明殷某曾与地铁四公司交涉,因此本案只能适用《民法通则》的一年诉讼时效,且已超过诉讼时效。
根据事发当日的医院诊断报告,殷某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可能存在的股骨颈骨折与本案有关。在本案中,地铁四公司已尽到合理适度的安全保障义务,殷某要求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于法无据。据此,法院驳回了殷某的诉请。
一审判决后,殷某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上海三中院认为,事发当日,殷某到医院就诊,却并未就是否骨折或伤情进行进一步的诊疗。根据地铁监控显示,殷某在事发后是自行步出地铁站,显然并未在涉案事故中腿部骨折。根据现有在案证据,实难证明殷某的疾病诊断与涉案事故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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