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叶莎
本报讯 为求职报名参加大客车驾驶员培训,却在学车过程中因为突然跳车并引发精神障碍,近日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嘉定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因学车引发的健康权纠纷案,最终明确了事故责任承担,由学车人自己承担主要责任,涉事两家驾校承担次要责任。
为求得一份稳定的职业,君某在大旗驾校(化名)报名参加大客车驾驶员培训,但大旗驾校收取了君某的培训费后,又将君某委托给另一家大地驾校(化名)的驾驶员陆某进行培训。
不久后,君某和其他两名大地驾校招收的学员一同,由大地驾校教练员陆某开始带教培训。2017年7月1日训练时,教练员陆某驾驶教练车,君某等3名学员坐在车内,车辆以5km/h慢速行驶于训练场内,而位于车辆中部的上下客车门始终处于开启状态。当车辆行至洗手间附近时,君某打算去一趟洗手间,于是未打招呼便自行跳车。
然而这一跳竟使她不慎摔倒,并当场昏迷。经医院确诊后,君某最终因跳车摔倒导致脑外伤并产生精神障碍,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君某将教练陆某、大地驾校、大旗驾校一并告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君某培训的内容系大客车驾驶技术,君某应当知晓行车安全规范,重视人身安全常识,然而她在未要求驾驶员停车的状态下自行跳车并导致受伤,对其受伤存在主要过错。
陆某系大地驾校聘用的教练员,其在培训驾驶中未关车门系履行大地驾校职务行为中的过错行为,大地驾校对君某的事故受伤存在过错。
大旗驾校作为招收君某为学员并收取君某培训费的单位,理应对君某承担培训义务与责任,然而大旗驾校将本应由其完成的培训交由他人完成,且在此过程中不尽监督、管理等责任,置君某的培训于放任状态,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君某因培训产生风险的可能。因此,大旗驾校对君某受伤亦存在过错。
法院认定,君某应就事故承担主要责任,大地驾校、大旗驾校承担次要责任,并酌定君某承担60%责任,大地驾校、大旗驾校分别承担20%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大地驾校赔偿君某5万余元,大旗驾校由于此前已垫付部分费用,因此须赔偿君某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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