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一家科技发展公司在烘焙展览中,展示了两款蛋糕模型上因为加了“熊出没”的动画形象,被“熊出没”动画方告上了法庭。尽管蛋糕模型的定价仅200多元,但该企业还是因为侵犯知识产权,被判赔偿3.8万元。
《熊出没》是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的动漫作品,公司享有该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华强方特公司表示,“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然而在“2018第21届中国国际焙烤展览会”上,华强方特公司却意外地发现自家的“熊出没”家族成员却出现在某展台的蛋糕上。
经查证发现,天津某科技发展公司擅自生产、销售含有“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2款蛋糕模型,并进行展览、宣传和销售。其中标价220元的蛋糕模型上有熊大、熊二、光头强、毛毛、蹦蹦、吉吉、萝卜头共7个动画玩偶,在标价260元的蛋糕模型上则有年幼版的熊大、熊二、光头强的动画形象。
华强方特公司认为该科技公司侵害了自己对相应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展览权。为此,华强方特公司起诉要求科技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含有“熊出没”系列美术作品的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15万元。
对此科技公司表示,该公司是经营蛋糕模型的企业,不具备生产涉案玩偶的能力。涉案玩偶是从街边小店购买而非自己制作,出于装饰目的放到了蛋糕模型上,但与蛋糕模型并非有机的整体。蛋糕模型上标的价格是模型本身的价格,不包括玩偶,公司仅销售蛋糕模型而不销售玩偶。此外,在标价260元的蛋糕模型中,光头强玩偶是放在蛋糕模型旁边而非模型上面。
法院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在其展台展示的卡通形象人偶中,虽然在部分细节方面与华强方特公司的相应美术作品有一定差别,但整体外观基本相同,二者间存在的差异或者是造型基本相同情况下的细节差异,或者是因不同动作、表情或年龄而引起的非实质性差异,并不影响对整体造型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断。据此,法院认定科技公司展示的人偶形象与华强方特公司的涉案美术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
至于科技公司称上述人偶是从市场购买而非自行制作,但其作为生产、销售蛋糕模型的企业,而上述人偶系科技发展公司生产的蛋糕模型上装饰的一部分,在科技发展公司不能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法院认定上述人偶是科技公司制作,其行为侵害了华强方特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
科技公司将上述人偶作为蛋糕模型装饰的一部分,在具有促进交易功能的商贸展览上对公众展示,可见其存在将上述人偶作为蛋糕模型一部分一并予以销售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侵害了华强方特公司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发行权、展览权。科技发展公司就其侵害华强方特公司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科技公司赔偿华强方特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开支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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