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通过顺丰速运集团(上海)速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丰)运输鱼缸,段某却自行打包物品,导致货物没有“当场验视”。之后,顺丰收件员将鱼缸带至仓库进行验视,发现了破损,究竟是鱼缸在段某手里就破损了,还是被带至顺丰仓库的过程中破损了?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在不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鱼缸在运输前是完好的情况下,段某应对鱼缸破损负责。
2018年11月28日下午,段某通过案外人赵某的手机在网上下单,要求顺丰承运一只鱼缸至云南昆明。顺丰接单后派员上门收件,并打印运单。运单载明打印时间、收件人、“已验视”等内容。因看见货物已装箱,顺丰工作人员无法对货物进行验收,故要求将货物带回进行查验。在此情况下,段某未表示异议,并有案外人赵某在现场。
当日晚上7时,顺丰工作人员通知段某,验货时发现鱼缸已经损坏,并将货物退还原告。
段某将顺丰诉至上铁法院,请求判令顺丰赔偿段某损失18600元。
法院另查明,2018年11月29日,顺丰客服人员拨打案外人赵某的手机。案外人赵某认可当时被告收件人员没有验货,而是带回去验货。
上铁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段某应就其主张的涉案货物是顺丰损坏以及损失金额承担举证责任。2018年11月28日,顺丰工作人员上门收件时未进行验货,表明双方未对涉案货物的具体情况进行确认,段某应对其托运货物的情况负有举证责任,但段某对此不能证明。段某主张顺丰在运输过程中将托运的货物损坏,段某对此负有举证责任,但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顺丰将涉案货物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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