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2013年,西能公司与泰州某公司签署加工协议,履约途中却被泰州某公司侵犯生产技术秘密和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罕见的既侵犯技术信息又侵犯经营信息的“双密”案件,判决被告单位泰州某公司和3名被告人均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单位单处罚金1900万元;对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510万元;对顾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60万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460万元。
无视合同内的保密约定
2013年3月,西能公司与被告单位泰州某公司签署《委托加工协议》 (含保密内容),约定2013年3月至2016年3月该公司为西能公司代加工生产微球,西能公司提供部分原料混合物和工艺流程,并约定泰州某公司在合同期间及期满5年内不得自行检测、研发、生产和销售微球。
然而,2015年11月,泰州某公司违反保密约定研发生产微球,并由被告人顾某某负责、被告人王某某具体执行微球研发。
2016年泰州某公司研发测试期间,西能公司原销售副总经理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允许,明知泰州某公司违反保密约定,仍将从西能公司获得的部分微球技术信息私自披露给被告人王某某,供其研发使用。
此外,被告人陈某某在负责销售微球的过程中,还违反保密约定,利用其在原西能公司工作中获知的客户名单等经营秘密,向温州某公司等4家原西能公司客户销售微球。
经司法鉴定,西能公司拥有的物理膨胀微球技术信息为商业秘密。西能公司拥有的15家客户联系信息、交易信息、交易习惯等经营信息亦构成商业秘密。
经司法审计,泰州某公司自行生产、销售微球1001.25吨,销售金额4187万余元,获利2400余万元;租借其他公司场地生产的微球452.95吨,销售金额2431万余元,获利1144万余元。案发时,上海市公安局查获尚未销售的微球合计125.46吨。
罕见“双密”案件
据了解,该案是一起罕见的既侵犯技术信息又侵犯经营信息的“双密”案件。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从立案之初、审查批捕到提起公诉阶段,保持全程介入,有效指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重点对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密点确认、犯罪数额的准确认定、司法鉴定意见等方面规范证据收集和固定。
在认定商业秘密的密点、商业秘密损失数额的计算方式和依据均无明确的司法解释可以参照的情况下,市检三分院多方查找资料,请教专家,寻求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参照民事认定损失方式等,力求精准认定。
同时,为服务保障优化营商环境,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市检三分院多次听取被害单位意见,力求达成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2018年8月,被告单位泰州某公司和被告人顾某某分别赔偿西能公司500万元和100万元,获得西能公司谅解。
2018年9月18日,市检三分院对该案依法提起公诉。鉴于案发后两单位恢复合作并进一步推进合作深度,被害单位一再请求对3名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等情况,市检三分院为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综合法律和社会效果考量,向法院建议对其从宽处理并被法院依法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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