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银行员工张芬因为工作失误,不但导致银行数千万元贷款没拿回来,还被银监局通报批评。当她因此被炒鱿鱼后,却心有不甘,讨要17万余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违约赔偿金并获得仲裁支持。因不服仲裁结果,银行将张芬告上了法庭。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老员工犯“严重过失”被炒
张芬从2011年就入职某银行,担任银行信用卡及渠道拓展中心主任。2017年7月,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3月,张芬擅自将广州分行顺德支行与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合作的“智慧新城车位分期业务”(属于信用卡无担保大额分期业务)收款账户主体由佛山源海发展有限公司修改为广州众合家园置业有限公司,且未将该修改事宜报告上级主管及通知分行相关管理人员。
2017年6月,调查后发现,“智慧新城”项目存在借款人提供虚假申请材料且车位购买交易不真实的情况。2017年9月,针对该风险事件,中国银监会下发《银监会外资银行监管部审慎监管会谈纪要》,指出广州分行车位贷业务风险事件所暴露出的问题,责成银行严肃问责。根据调查结果,张芬存在严重过失,应承担相应责任。
截至2018年2月,张芬的行为导致银行尚有贷款余额1300余万元未收回。银行方依据《员工奖惩管理指引》及《员工奖惩管理指引》中有关条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通知张芬解除劳动合同。
17万解约赔偿该不该付
对此,张芬承认自己修改了收款账户的主体,且未报告上级主管及通知分行相关管理人员。但她认为自己此举并非严重失职及超越岗位权限。因此,银行解除与自己劳动合同属于违法,不同意银行的解除合同行为。
2018年3月,张芬提起了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于当年5月作出裁决,裁令银行支付张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7万余元。银行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定解约行为合法
法院认为,张芬的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并未显示她有修改信用卡无担保大额分期业务收款账户主体之工作权限。
其次,张芬在收到变更收款账户主体的请求时,理应注意到该变更请求将违反《银行业务操作规程》。此时,她理应以审慎尽责的态度行事,将相关事宜报告上级主管及通知分行,但她却没有这么做,导致其离职时银行尚有巨额贷款余额未收回。张芬此举显然属于超越岗位权限及授权范围,其擅自行为及决策致使银行造成经济损失或影响银行声誉的严重失职行为。银行据此依照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解除行为在实体及程序上均属合法。因此,法院判令银行无需支付张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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