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因不满“工作岗位被顶替”,周某对上司“大打出手”,换来的是万元住院费及500元的行政处罚。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去年6月,周某因不满“工作岗位被顶替”,与印某发生争执,并对印某实施了殴打,案外人李某拉开周某后,也随即动手殴打了周某。
接案的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沪西高校派出所(以下简称沪西派出所)认定,周某用手推搡印某并掐住印某颈部,对印某实施殴打,造成印某颈部、左前臂软组织挫伤,已构成违法。2018年8月,派出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周某罚款500元,对李某罚款500元。
周某不服,向上海市公安局文化保卫分局(以下简称文保分局)申请行政复议。文保分局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周某仍不服,将沪西派出所和文保分局均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沪西派出所经受案登记等步骤后,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程序合法。沪西派出所认定周某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有其提交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当事人庭审陈述为证。从视频资料等相关证据可知,周某因言语不和,对印某实施殴打,而印某未作还手。沪西派出所考虑到本案因民间纠纷引发,而印某伤情未达到轻微伤,遂认定周某的违法行为情节较轻,处以500元罚款,处罚幅度恰当。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周某的诉讼请求。
周某不服,又上诉至上海三中院。上海三中院认为,沪西派出所及文保分局行政程序均合法,沪西派出所根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认定周某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违法行为并作出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幅度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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