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近百岁高龄老太家门口摔倒身亡

家属状告4被告要求赔偿 法院驳回所有诉讼请求

本文字数:825

  □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郁癑

本报讯  年近百岁的王老太晚上不小心在屋门前摔了一跤,直到第二天才被人发现,后经抢救无效去世。儿子王先生认为母亲是因被屋前停靠的自行车卡住,未能及时获救而至死亡,于是将所在小区物业、居委会、车主李先生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一起告上法庭。最终,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王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监控显示,当晚9点半左右,王老太从屋门内跌出,触碰到李先生停放在门外的车后倒地未起,直到次日被保洁人员发现。王先生认为,李先生将自己的车停放在消防通道内,距离母亲的住处门口不足1米,属违法停车并导致了母亲碰车摔倒且身体嵌入车底未及时获救,事发时车辆尚在保险期限内,应参照交通事故来处理。小区物业对母亲住处门口未隐蔽的水管疏于管理,对李先生的违法停车没有及时劝阻,未尽安全管理义务。居委会同样未尽到监督义务。据此,王先生将4名被告告上法庭,要求共同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万元。

对此,李先生辩称,自己从2013年开始按约向居委会交纳停车费,车辆停放在事发地点已长达5年之久,王老太和王先生对此了解并认可,且停放位置并非消防通道,不属于违停。况且当时不在车辆使用期间,王先生主张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处理并无依据。

而物业和居委会则辩称双方分别负责收取公房租赁费和停车费,内容包括公房的维修、管理和变更,但不包括停车和保洁。王先生认为事发当晚母亲是被门口的水管绊倒,并无证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从监控看李先生的停车并未影响王老太的正常通行。此外查明通道入口的“消防通道严禁停车”字样系小区冷库负责人自行张贴,并无证据证明李先生停车有不当之处。物业与居委会的侵权责任应当建立在李先生存在侵权责任之上,因此不成立。事发时李先生的车辆处于静止状态,不符合《道路安全法》中必须系通行状态的要求。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王先生不服并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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