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一机修工人工作中从高处摔下导致左胫骨骨折,住院5天后伤势好转出院。在家休养三个月之后,走路已没问题。去医院复查显示骨折处已痊愈,医生疾病证明书上也说明骨折处无大碍。可该员工一直坚称无法上班,要公司继续给生活补贴。该工人和公司并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是否还应继续给生活补贴?罗先生
【解答】
罗先生,您好!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接受工伤医疗期内,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在工伤治疗伤情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对于被鉴定为伤残的可以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伤残待遇。
根据上述规定,机修工人在工作时间履行工作职务时摔伤骨折,是符合工伤认定的条件的;虽然该工人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必然代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若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该员工有权申请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对于公司应为该工人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公司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人,在医疗期间,公司应当按其原有工资支付薪资,而非生活补贴。在医生证明骨折处无大碍,伤情稳定治疗期结束后,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所谓的生活补贴。如工人认为其伤情严重依旧不能上班,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对于鉴定为伤残的,可依法享受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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