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8版:法治庭审

郭碧婷“被代言”案二审昨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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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夏天

法治报通讯员  李丹阳

昨天,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郭碧婷肖像权、姓名权纠纷案。此前,被称为“益达女神”的知名女艺人郭碧婷,其杂志照被某品牌服饰使用,作为产品宣传页配图用于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并标注姓名、刊登介绍。郭碧婷以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为由,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服饰公司一审败诉后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

穿了衣服=默认代言?

2017年,郭碧婷身着某品牌服饰拍摄了一组杂志大片。2018年,郭碧婷发现这些照片出现在该品牌服饰的官方商城、京东旗舰店、天猫旗舰店等网络店铺及平台上,照片出处标注为某杂志,然而郭碧婷并未授权该品牌使用其照片。

郭碧婷认为,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肖像权、姓名权,遂于2018年11月将服饰公司告上法庭。

服饰公司认为,郭碧婷拍摄这组照片是因为其公司委托广告公司寻找明星宣传产品,要求明星身着其品牌服饰进行拍摄,并在杂志上进行产品植入。郭碧婷明知穿着其品牌服饰仍进行拍摄,该行为是对品牌的代言,是同意其公司使用该图片。服饰公司还提供了其与广告公司的合约,约定服饰公司有权免费在网络以及品牌、官网、新媒体等平台合法转发、推广、宣传拍摄样片且标明出处,可写艺人名字同款。

一审:配合拍照≠让出肖像权

一审法院认为,服饰公司在其公司经营的店铺网页上使用郭碧婷肖像进行产品展示,并对郭碧婷身份及演艺情况进行了描述,意图利用郭碧婷的知名度引导消费者购买其公司产品,该行为构成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郭碧婷配合拍摄照片系用于杂志宣传,并不代表同意服饰公司可以通过其他方式使用照片。服饰公司虽主张其公司与广告公司约定可以使用照片,但未能进一步证明广告公司有权授权其公司使用郭碧婷肖像。因此,服饰公司的行为侵犯了郭碧婷的肖像权和姓名权,服饰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法院认为可由服饰公司在相关网站首页连续7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对于郭碧婷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的具体数额,一审法院根据郭碧婷的知名度、服饰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为15万余元。

服饰公司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诉。法院将择日对此案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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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B08 郭碧婷“被代言”案二审昨开庭 2019-08-16 2 2019年08月16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