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非居住用房的公共设施费用常常高于普通住宅,而在长宁区一商住两用楼,明明相关部门规定的垃圾清运费为每年5004元,业委会却要求商业用房者支付3倍垃圾清运费,遭到了业主与商户的拒绝。为此,业委会将产权人以及租户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垃圾清运费近4万元。近日,长宁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驳回了业委会的诉请。
位于长宁路上某小区的大楼为商住两楼用,其底层房屋为商业用途,产权人为张先生。2016至2017年间,两家公司分别向张先生租用了部分房屋经营快递和美发行业。
小区业委会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快递公司和美发公司都应每月向业委会交纳垃圾清运费。张先生作为业主,也负有交纳义务。因三者拒绝向业委会支付上述垃圾清运费,因此业委会将三者告上法院,要求三者支付垃圾清运费合计39600元。
张先生认为,自己作为业主,已按大厦住宅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的3倍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包含保洁费。垃圾清运费征收对象是单位,张先生为自然人,不是缴费主体。同时,张先生提出,垃圾清运费已有规定,业委会不应超额收取垃圾清运费。
快递公司与美发公司则认为,垃圾清运费应由出租方负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业主大会于2008年11月作出的决议,涉讼房屋作为非居住用房,其物业管理费收费标准为同小区住宅物业的3倍。该决议未将垃圾清运费列为收费项目,业委会向小区非居住用房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收取垃圾清运费,并无业主大会决议作为依据。
根据业委会与长宁区生活垃圾综合管理中心签订的服务合同,小区每年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为5004元。业委会向张先生等所主张的垃圾清运费,亦远高于有关部门向原告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鉴于小区由业主自行管理,对于包括垃圾清运费在内的物业管理费用如何负担及收缴,涉及业主共同权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在未形成相关决定的情形下,业委会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因此法院驳回了业委会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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