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假借专利维权 实则恶意诉讼

法院判决赔偿25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本文字数:1510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法治报通讯员  高远

产品早已公开销售,却向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自己的专利权存在权利“瑕疵”,却起诉同行高额索赔,并申请高达千万元的财产保全,影响他人公司正常运营。昨天上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恶意诉讼引发的纠纷案作出二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利维权案背后疑点

某科技公司与某电子公司经营范围都涉及生产、销售高清监控摄像产品。

2014年1月9日,电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张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监控摄像机(S421C)”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当年6月获得授权。

2016年1月,张某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起诉,称科技公司销售的1200线摄像头,与她的专利构成相同,侵害了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科技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000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其销售1200线摄像头的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无需承担侵权责任。一审驳回了张某诉讼请求,并解除了前述财产保全。

案件宣判后,科技公司却在2014年的另一起商业诋毁案中发现了新的疑点。

2014年4月,电子公司曾向杨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科技公司诋毁其商业信誉。

法院最终判决驳回电子公司的诉讼请求,但该案的证据显示,2013年12月,电子公司的421C摄像机产品已经公开销售,说明张某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专利申请日2014年1月9日之前就已经公开,也就不符合授予外观设计专利的条件了。

于是,2017年6月27日,科技公司一纸诉状递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指出张某在1年前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诉讼,是借专利维权之名,行商业打击之实,造成了科技公司经营受损,现起诉要求张某赔偿科技公司100万元损失,电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证人汤某出庭作证

张某和电子公司辩称,涉案专利在先公开,张某作为权利人并不知情,不构成恶意申请专利。张某和电子公司还申请了该公司前员工汤某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汤某称,在专利申请日前,因自己的工作疏忽,将网店原先产品销售链接图片换成了421C摄像机图片。

张某还提交了相关病历卡、出院记录等证据,提出商业诋毁案审理期间,自己在外地待产、分娩、照顾新生儿,亦不可能了解到此案中421C摄像机在先销售等情况。

2018年12月27日,上海知产法院一审宣判,张某构成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其申请财产保全的行为具有过错,造成了科技公司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法院判决张某赔偿科技公司25万余元。

2019年2月22日,张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今天上午,上海高院二审宣判,判决驳回张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汤某证词效力不足

本案合议庭成员、上海高院知产庭法官朱佳平表示,虽然证人汤某曾在一审中出庭作证,称因其工作疏忽导致产品在先销售,但汤某系电子公司员工,与作为公司领导的张某有明显利害关系,她的证言证明效力不足。

至于张某提出的异地待产、分娩、照顾新生儿等证据,亦不能免除其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总经理主持公司经营管理的职责,不能成为其不了解电子公司在先销售专利产品的理由。

张某作为电子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已经知道421C摄像机的在先销售情况,却仍以该无效专利提起专利侵权诉讼,属于明知其诉请缺乏法律依据或事实根据。

此外,科技公司与电子公司是同业竞争关系,张某在专利侵权案中索赔高达1000万元,明显超出了外观设计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足见有维权以外的目的。张某提起该诉讼具有损害科技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并且也实施了明显不当、有违诚信的诉讼行为。

据此,法院二审认定,张某起诉的专利侵权案构成恶意诉讼,应当赔偿科技公司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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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假借专利维权 实则恶意诉讼 2019-08-20 2 2019年08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