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通讯员 胡巧玲
本报讯 被执行人“眼花缭乱”地转移资产,只为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近日,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汤某、仇某等两起拒执罪案件进行宣判。
汤某是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7年6月,法院判令该贸易公司归还张某160余万元。汤某作为担保人,应对这笔钱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张某申请执行,但是此后一年间,汤某将贸易公司的45万元转移至其前妻的个人账户内,之后又转账5万元至其个人账户用于支付其个人高利贷,导致判决无法执行。
另一起案件中,仇某在经营某石油化工公司期间,与某石油有限公司建立了柴油购销合同。石油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后,石油化工公司未如约履行合同。法院审理后,依法判令石油化工公司返还石油有限公司126万余元及逾期利息,并且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仇某在明知自己具有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另一家公司收取相应货款和租赁款,继续供生产经营和个人使用,没有及时主动履行执行义务。
法院认为,汤某和仇某的对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汤某在审理中具有坦白情节,且已主动支付剩余执行款项,依法可从轻处罚。因此判处被告单位某贸易有限公司罚金5万元,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刑1年3个月。仇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但鉴于其大部分债务未履行完毕,因此判处被告人仇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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