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非法聘用老外授课?不行!

一公司被处罚款2万还“不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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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上海笑美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笑美公司)聘用无资质的外国人为学员授课并收取费用,还坚称是“文化交流”,不应受到2万元的行政处罚。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一起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的案件,判决驳回了笑美公司的上诉请求。

2018年12月25日上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下属出入境办在笑美公司处发现,有两名外国人在该处授课,涉嫌非法就业,笑美公司则涉嫌非法聘用外国人。经调查确认,2018年12月22日至24日期间,该公司邀请两名外国人至其处教授“般尼克”课程,已向部分学员收取学费,同时还承担了外国人的机票及食宿,但并未为他们办理就业证及工作类居留许可。

据此,普陀公安分局给予笑美公司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笑美公司不服,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维持了普陀公安分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笑美公司仍不服,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和被诉复议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普陀公安分局执法程序合法。笑美公司在涉案的外国人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情况下,仍让其在公司处授课,并向听课的人员收取学费,这一系列行为已非笑美公司所称的文化交流,而是一种经营行为。笑美公司与涉案外国人之间已构成事实上的聘用关系。普陀公安分局根据相关规定处罚款2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恰当。市公安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符合法定程序。据此,一审法院驳回了笑美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笑美公司不服,以“公司未与涉案外国人订立劳动合同,也未支付其劳动报酬”为由,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普陀公安分局及市公安局执法程序合法。普陀公安分局依据相关的询问笔录、涉案两名外国人的出入境证件、笑美公司的营业执照等证据,认定笑美公司存在非法聘用涉案两名外国人的违法行为,对上诉人作出罚款2万元的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

笑美公司以其与涉案两名外国人未建立劳动关系且未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涉案外国人不属于非法用工,并以此为由要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及被诉复议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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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非法聘用老外授课?不行! 2019-08-26 2 2019年08月2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