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买房“跳单”纠纷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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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中盾律师事务所  杨文战

中介如果在提供服务时能处处为客户着想,让客户明白中介提供服务的价值所在,相信大多数客户是不会随意跳单的。

购房者通过某家中介看房后,未通过该中介交易,而是直接同房主交易或是通过其他中介交易引发的“跳单”纠纷时有发生。而“跳单”后,中介起诉到法院要求购房者支付中介费的案件,在结果上也不尽相同,有的中介诉求被完全驳回,也有的则可收取部分或全部中介费。

通常来讲,如果中介带客户看房,但未签订书面《看房确认书》或相关书面文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所谓“跳单”的情况,中介也无法主张收取费用。

当然,签订了《看房确认书》等限制性文件,也不代表发生“跳单”后中介就能按《看房确认书》收取相应费用。

有的案子,购房人虽然签了《看房确认书》,但由于通过该中介与房主未达成一致,服务已经结束。后又确实通过其他中介与房主达成交易,而另一中介也确实掌握该房源并提供了相应服务,那么就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跳单”,法院未必会支持中介的诉求。

也有的案件,法院虽然认为购房人违约,但也没有支持中介数万元的诉求,而只支持了几千元。

为了避免产生矛盾纠纷,购房者在通过中介购房时,如被要求在文件上签字,一定要事先对内容进行全面审核。

发生“跳单”纠纷时,经常有购房人提出当初不了解协议的内容,可是一旦进行诉讼,很难让法院相信你对自己亲笔签字的文件毫不知情。

另外,购房者对不同中介公司的中介费标准最好事先有所了解,如果对中介《看房确认单》等文件中标明的中介费不认可,最好另寻其他中介。

如果签署了此类文件,但最终不是通过该中介完成交易,就存在被认定“跳单”的风险,如果确实是通过其他渠道另外得到同样房源信息,应注意提前收集相关证据。

对房产中介而言,碰到客户“跳单”确实会感到自己的劳动未受尊重,但中介一方对自己的服务和法律风险防范也有值得改进的地方。

发生“跳单”后,即使“跳单”行为被法院认定,中介按《看房确认书》的标准主张全额中介费,通常很难获得法院支持。因为中介提供的是服务,它既包括提供房源信息,还包括促成双方签约、协助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贷款服务等其他相关服务。

跳单肯定是发生在签约前,据此主张全额中介服务费,通常是很难得到支持的。

中介往往是想通过《看房确认书》中高额的违约责任给购房人施加压力,以达到让购房人不敢“跳单”的目的,但这实际上也给中介自己在通过法律维护权利时增加了难度。没提供全部服务,索要全额中介费明显不合理,法院很难支持。该支持多少,只能由法官酌情确定,不确定性很大。

从更合理的角度讲,中介应对自己提供各项服务的价格予以细化,当发生客户违约时,按合理的标准主张赔偿,这样就能减少不确定的风险。

当然,中介如果在提供服务时能处处为客户着想,让客户明白中介提供服务的价值所在,相信大多数客户是不会随意跳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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