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员工团建时骨折 游戏设计者是否担责?

法院:切结同意书不作数,培训公司担责两成

本文字数:1156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员工小王在参加公司团建时发生意外,受伤骨折。当他以培训公司游戏设置不合理为由要求赔偿时,培训公司却拿出了游戏之前双方签订的切结同意书,认为小王违反安全规则,要求豁免赔偿义务。为此,小王将培训公司告上法院,要求赔偿25万余元。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6月23日,小王参加了工作单位委托某培训公司开展的团建活动,小王在参加“宝岛争夺战”项目时,从海绵池中的平台跳到对岸,在落地时受伤。小王认为,培训公司的上述项目设计有重大缺陷,其工作人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培训公司对小王的受伤负有全部责任,应当赔偿小王的损失。对此,他提出了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25万余元。

培训公司则认为小王在参加项目前签署了切结同意书,培训公司在事先已经充分告知活动规则,提示了安全注意事项。切结同意书载明如参与者未遵守安全注意事项导致损失的,培训公司享有豁免权。

培训公司表示,小王在项目结束后,违反禁止性规则,从平台跳到海绵池边,造成受伤。培训公司在场馆资质、设备设施、项目设计、人员配置、安全提示等方面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小王受伤无过错。小王因自身过错导致受伤,损害后果与培训公司无关,应当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培训公司提前提供了项目规则介绍材料,组织参与者进行了热身活动,具有相关资质的培训公司工作人员在现场开展工作,培训公司在活动区域内设置了较为醒目的“禁止跳跃”安全警示标志,可以认定培训公司已经履行了一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现场视频,培训公司的1名工作人员站在池边,指示参与者通过妥善方式离开平台。但在可能发生的危险面前,该工作人员在小王之前的多人先后从平台跳至池边时没有进行指引、劝阻。该工作人员在小王从平台跳至池边时也未予劝阻,由此可能导致小王产生虽有禁令但实际可以跳跃的错误认识。因此法院可以认定培训公司在一定程度上放任小王等参与者实施违反安全规则的行为,培训公司尚未善尽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至于切结同意书中虽有小王承诺放弃要求培训公司赔偿的内容,但根据法律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合同免责条款无效,故小王不因该同意书而丧失要求培训公司赔偿的权利。

法院认为,小王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观看安全教育视频、签署切结同意书、现场禁令标志明显、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能从平台跳至池边的情况下,不顾自身安危,积极、主动实施培训公司明确禁止的危险行为,因此可以认定小王严重违反安全注意事项,未尽自我安全保护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错,应当自负较大的责任。综合双方各自的过错情况,法院依法酌定由培训公司承担20%的赔偿责任。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员工团建时骨折 游戏设计者是否担责? 2019-08-27 2 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