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九旬老人起诉七旬儿子

欲解除“收养关系”,法院认定实为继父子关系

本文字数:79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90岁本已是到了颐养天年的时候,然而近日宝山区人民法院却审结了一起特别的案件,九旬高龄的老父亲起诉自己七旬的儿子,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实际为继父子关系而非收养关系,老父亲请求解除身份关系的证据、理由不充分,因此驳回了这位老父亲的诉请。

1945年,李威刚出生没多久父亲便不幸辞世,母亲在李威5岁的时候改嫁王某,此后李威便与母亲、王某3人共同生活,并且改姓王。时光荏苒,2018年年底,王威的母亲过世,两父子之间因银行卡保管及账户内资金处置等问题产生矛盾。王某认为,儿子经常擅自取走母亲与自己的共同存款。气愤不过的王某便将儿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的抚养关系。

庭审中,被告王威辩称,自己生父去世后母亲与原告王某再婚,此后双方形成了继父子关系,而并非收养关系。此外,也不同意解除王某所谓的抚养关系。近年来,王某因为年事已高,经常需要住院,住院事宜都是自己负责处理。关于取走存款的事情,是因为母亲生前主动将银行卡以及王某的工资卡交由自己代为管理。自己从卡中取款都是用于父亲及母亲的日常生活开销。母亲去世后自己从卡内取钱是为了购买墓穴,并表示愿意返还剩余的10万元存款。

宝山法院审理后认为,母亲改嫁后,王威与王某之间形成了继父子关系。王某的诉请实际是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审理中王某主张继子侵犯了他的财产权利,但实际上是老伴交给继子保管并处理原告夫妇日常开销等,并非王威擅自侵占财产。虽然王威在母亲去世后,也曾经从账户内取过款,但王威作出了合理解释且愿意返还剩余款项,并不存在恶意侵占王某财产的行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被告关系已经严重恶化致不能维持家庭身份关系的情况下,王某要求解除继父子关系,于法无据,法庭不予准许。

一审判决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为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分享到微信
使用"扫一扫"即可将网页分享至朋友圈
上海法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严禁复制或镜像
上海报业集团主管主办 上海法治报社出版
地址 : 徐汇区小木桥路268弄1-2号
新闻热线 : 021-64179999
杭州前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仅提供技术服务支持
上海法治报
微信公众号
“法治新闻眼”
视频号
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九旬老人起诉七旬儿子 2019-08-27 2 2019年08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