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刷交通卡时发现闸机并未显示进站成功,张某并未尝试推动推杆或寻找工作人员解决,而是直接换了闸机以扫大都会APP的方式进站,而该方式也导致张某需要“二次付款”。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张某诉上海申通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今年5月5日,张某使用大都会APP从中山北路地铁站刷码进站乘车,川沙地铁站刷码出站,共支付车资4元(折扣优惠2元)。然而,5月8日,张某在川沙地铁站闸机处,通过手机刷上海公共交通卡后发现,无法正常进站乘车。
经咨询站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后得知,张某在5月5日下午出站时未刷卡,需要扣除当天当次车资后才能正常刷卡乘车,并手动操作扣除5月5日下午中山北路至川沙段的车资6元。
张某通过查询交易记录发现,该次乘车费用已通过大都会APP正常支付,遂返回与车站工作人员就重复扣款问题进行沟通,但交涉未果。张某认为,申通公司对同一次乘车重复扣取车资的行为已构成不当得利,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申通公司返还重复收取的车资6元。
申通公司辩称,张某在通过手机绑定的交通卡刷卡但未进站后,20秒后又在另一台闸机上通过扫描大都会APP进站,是通过不同方式订立了两个运输合同。张某手机绑定的交通卡无出站记录,因此依约依规扣除了张某的6元车费。
经查明,5月5日,张某在中山北路地铁站一闸机上通过手机绑定的交通卡刷卡后并未进站,而是在约20秒后在另一台闸机上通过刷M etro大都会APP二维码进站。监控显示,当时张某身后并未有乘客排队。
上铁法院认为,5月5日张某使用手机绑定交通卡和大都会APP扫码两种方式成功进站,根据张某之前手机一直正常显示的陈述及结合庭审中关于交通卡是否有问题的前后陈述自相矛盾来看,双方通过两种途径成立了两个客运合同关系。
乘客通过闸机刷卡、扫码等方式与地铁公司订立运输合同,判断合同成立的标志应是地铁闸机设备,而非乘客手机显示,故乘客应依据闸机显示、尝试推杆等综合判断自己是否成功进站。张某仅凭手机显示即认为自己未成功进站,进而更换闸机以其他方式进站,不符合地铁运营规则以及一般人的行为模式,可以认定张某对双方客运合同成立状况未尽合理注意,故应认定张某订立了两个运输合同。
张某应知大都会APP绑定的支付宝已扣款,其若不同意交通卡出站更新扣款,完全可以换用大都会APP扫码进站,事后再与地铁公司交涉。但他并未采取该种方式,而是通过交通卡扣款出站更新的方式进了站,因此应认定其经地铁工作人员询问和指引同意对手机绑定的交通卡更新扣款6元后出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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