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2版:基层调解

卖什么吆喝什么,小心侵权!

闵行区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释疑解惑成功调解商标侵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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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金勇

法治报通讯员  张峥华

擅自在店招和内部装潢上使用被他人注册过的“驰名商标”,却因为不知法、不懂法,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商标侵权。在被告上法庭后,还完全不以为然。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转由闵行区知识产权纠纷调委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员了解案情,做好预案后,对当事人双方释疑解惑,并通过普法教育,消除了双方的心结。最后通过网上调解,双方达成和解,一致同意了调解员提出的调解方案。

【案情】某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持有“A”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商标为“驰名商标”。而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是一家销售及维修手机的店铺企业。被申请人未经申请人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场所的店招上使用了“A维修服务中心”和内部装潢上使用了“A”标识。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及服务上使用了与申请人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商标侵权。为此,申请人通过公证机关固定证据后,向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受理起诉之后,转由闵行区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诉前调解工作。

【调解】

释疑解惑 消除心结

调解员接到该案件的卷宗材料之后,对申请人主体资格、权利诉求资质信息进行有效性审查后,与当事人双方取得联系,详尽了解事件发生的具体细节和处置过程,以及对本案处理的意见。在此基础上,通过案情分析、研究,制定调解预案。

调解员与当事人双方在网上调解过程中注意到,申请人坚持诉求的理由是,作为驰名商标受到侵害,其后果很严重。赔偿申请人经济损失1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及律师费)具有法定赔偿的充分依据。被申请人则认为,作为手机销售及维修商,使用手机(店内商品)名称作为店招及为某手机品牌宣传,这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这叫“店内销售什么,吆喝什么”,根本谈不上侵权,也没有侵权的必要和故意;而且,由于市场环境不好,店面缩小了面积,并重新修整,已经没有使用“A”品牌字号了。被申请人觉得挂上这样的商标,不向手机供应商索取广告费就不错了,如今被还起诉还要赔款,这真是太不讲道理了。

对此,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释疑解惑。一是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属《商标法》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二是根据《解释》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三是根据《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

通过调解员的普法教育,当事人双方得到了释疑解惑的效果,也消除了各自的心结。为下一步调解提供了基础。

网上调解,双方和解

在对双方进行法律法规普法教育的基础上,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网上调解工作。虽然根据商业传统,卖什么,吆喝什么,属民间习俗。从现有市场反映的情况来看,这种情况确实普遍存在。但市场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将此行为作为不规范的品牌名称使用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处罚,就是要求停止可能存在的侵权行为。这也说明任何人不得任意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店招名称使用。而商标作为企业的重要的知识产权,未经权利人的许可,擅自使用就是侵权。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擅自使用“A维修服务中心”的店招,虚构了“特许经营”给消费者带来联想和误解,严重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就要承担侵权民事法律责任:立即改正、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

调解员向申请人解释,被申请人是根据市场上的不规范做法进行操作,属过失犯错,不存在主管故意。而被申请人是下岗工人,其自谋就业,应当给予一定的支持和救助,再加上该店招使用时间很短,而且早已自行拆除,应适当减免赔偿。权利人主张的商标权利保护并未受到实质性的损害和损失,应当实事求是计算损害赔偿。

通过调解员的耐心细致的工作,在当事人双方互相取得谅解的基础上,调解员提出了合理定赔的调解方案,获得了双方的理解和支持。被申请人当场给付赔偿款。申请人亦当场向调解员递交了撤诉申请书。

【案件点评】

本案是常见的企业店招名称、字号侵犯商标权的典型案例。其争议的焦点是商家为宣传、销售商品或服务过程中按照传统做法与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规定相冲突的问题。法律对商标权、著作权保护具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在商业领域内,有相当一部分商家对此很不在意,仍然按照传统做法,我行我素,以致与法律法规相悖,最终酿成苦果,这应当引起商家的特别注意。调解员在调解此案时,既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又教育了违法者。从而警示商家在常规的商事活动中,在行使传统做法时,应当注意规避风险,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本案被申请人,因下岗自谋职业而入行,由于不知法、不懂法而行使侵权行为,实为可叹、可惜。此案虽在调解员“依法调解,理性维权”的调解下,得到了公平、公正的处理,但也从某一方面,提醒众多创业者、自谋职业者,应当注意从业前的常识性知识学习。从而防止不必要的犯错、违法,引起不良的后果。

本案调解伊始,当事人双方对立严重。但是,在调解员的主动沟通和协调下,使矛盾得到了缓和,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了和解,调解工作取得成功。知识产权纠纷的调解,需要调解员具有良好的沟通和交流的能力,这是调解过程中应当注意和加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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