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吴平
陈老太今年83岁,老伴早已去世,育有三子陈甲、陈乙、陈丙。老人目前吃住生活在老三陈丙家,但宅基地户口一直在老大陈甲家。2017年,陈甲家遇金山工业区拆迁项目,房屋被动迁,老人为此应享受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但陈甲将老人的安置份额购买了一套安置房并进行了装修,引发了老二、老三不满,进而争执并发生肢体冲突。日前,当事人向金山工业区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查明争议事实明确争议焦点
陈丙表示,这些年来,老母亲一直由他和陈乙轮流照顾,老大和大嫂从来没有赡养过老人,无论是物质还是精神上,从来没有关心和照料过。现在碰到关系到切身利益的事情,按照常理来说,这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应该属于老人的,老大却自作主张占为己有,兄弟俩表示不服。
老大则认为,不是自己不孝顺,而是老人一直偏袒两个弟弟,从来没有为自己家着想过,“20年前老人向我借了100元,暗地里偷偷地给老三家造房用,后面就一直没有归还。”
对于大哥的表态,老二和老三恼羞成怒,拍案而起准备大打出手,调解员见状立马将双方劝开,并分头做调解工作。
调解员告诉陈甲,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的责任,也是每个做儿女应尽的法律义务。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不孝顺父母不仅要受到社会的谴责和唾弃,还要因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言道,长兄为父,作为家中的兄长,应起到榜样和表率作用。20年前100元钱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确实也不算少,但温故亲情,血浓于水,每个人从出生到成年,父母所付出的爱和精力那是无价的。
调解员询问了陈老太对房产的真实意思表示,陈老太说道,这几年一直居住在老二和老三家,生活很好。60平方米的安置房是属于她的,产权证上应该写她的名字;待她百年后,这套安置房可以由三个兄弟共同继承。
调解员把陈老太的意思表示告知陈甲后,他愤愤不平地表示,正是由于自己房子拆迁了,才有了老人的安置房,如果不拆迁,系争房子也就不存在了。眼看陈甲情绪激动,调解员立即终止了调解,并表示让双方回去仔细思量,择日再调解。
调解中普法
趁热打铁破“坚冰”
过了几天,双方再次来到调委会接受调解。陈甲坚持自己的观点,态度强硬。
老二、老三表示,如果老大还是一意孤行,只能通过司法途径解决问题。调解员向陈甲指出,从法律上讲,即使不拆迁,老人也有宅基地的份额,所以这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是属于陈老太的。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调解员又分析道,这件事情事实清楚,有字有据,证据充分。如果两兄弟让老人和陈甲打官司,陈甲赢的几率不大,算一下成本,是很“不划算”的。
通过调解员耐心劝导,陈甲对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有了新的认识。调解员见陈甲态度有所缓和,表示隔日再召集双方进行协商。
提出合理解决方案终促一家和睦
去年10月30日进行了第三次调解,陈甲提出疑虑,60平方米的安置面积当初已经被他购买了安置房,并进行了精装修,一共花费了27万元,生米已经煮成了熟饭,这花出去的钱怎么办?调解再次陷入了僵局。
调解员提出解决方案:27万元分三等分,让老二和老三每人分别拿出9万元给老大,产权证登记老人名字,老人对房屋享有居住和出租的权利,等老人百年后,这套安置房由三兄弟继承,具体事宜到时候再协商。三兄弟表示赞同此建议。
调解员又向双方不断强调“血浓于水、兄弟情深”,希望能够从血脉相连的亲情上拉近彼此间的距离,降低对抗意识;并不断劝说陈甲,身为大哥应该承担起维持家庭团结、和睦的责任,要照顾好老母亲的衣食起居。
陈甲惭愧地表示,今后愿意把老人接到家中赡养,三兄弟轮流照顾。至此,一起兄弟间为房产反目成仇的纠纷,在法理情面前最终重归于好,画上了圆满句号。
【调解心得】
调处亲属间矛盾要善于用“情”
调解工作不仅要讲原则,讲法律,也应当讲亲情、讲变通,尤其是亲属间的矛盾,要在“法”的框架中,用“情”这个润滑剂去推动。
就这个调解案例而言,首先要做的就是把握纠纷事实。在调解前,调解员对纠纷的起因和当事人在事件中所处的位置一定要有充分的了解,做到成竹于胸,不打无准备之仗。
调解中,要善于释法明理。法律是我们每个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纠纷案中,有些当事人行为貌似蛮不讲理,实际上是对法律的无知和无视,只有通过对当事人法律法规的解释,引导他们从法律层面来正确认识和评价自己的言行是否得当,并诚恳地帮助他们分析利弊,如何规避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促使其改变观念,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此外,调解还需要耐心细致疏导。家庭纠纷其实在社会日常生活中是最难处理的,因此要妥善解决此类纠纷就需要调解员用耐心、恒心、诚心去做矛盾双方的工作。要把握好调解工作技巧,如在调解过程中,当事人火气很大时,调解员可以先平缓情绪,后解决问题,或者选择停止调解,择日再调,努力推进矛盾双方情感的交流,情理结合、真诚热情地化解矛盾双方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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