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婚姻爱情不能靠协议

本文字数:1256

  □山东衡明

律师事务所

王巡生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无论签订的背景是什么,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虚假、胁迫等情况存在,一般先推定是有效的。

但如果双方在“财产协议”中附加了以“婚姻”等身份关系为条件的感情协议,那么该协议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约定各种事项,达成各种书面协议。

这些协议在形式与内容上与合同法中规定的合同非常类似,都约定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甚至是责任。有的协议还在名称上使用了“合同”这个表述。

但是,并不是所有协议都适用合同法。

我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也对“合同”给出了定义:

“本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界定。”

在现实案例中,出现纠纷最多的也是相关婚姻、感情问题的各种协议。

根据合同法,合同是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主要的民事关系还是指财产方面的民事关系。

在日常生活中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无论签订的背景是什么,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虚假、胁迫等情况存在,一般先推定是有效的。

但如果双方在“财产协议”中附加了以“婚姻”等身份关系为条件的感情协议,那么该协议将不能适用合同法的规定,而只能适用婚姻法的规定。

最常见的例子是民间习俗的订婚礼金,我国的婚姻法直接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原则,废除了订婚等民间习俗,也不认同以财产为条件的婚姻。

因此,对于以“婚姻为条件”的财产处理协议,大多可能被认定为无效。

那么,以结婚为条件的订金是否应当返还呢?

《婚姻法》明确规定应当返还的情形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虽办理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给付导致生活困难的。

从婚姻法的立法意图上看,就订婚礼金来说,只要没有缔结婚姻一般是应当返还的,不会按“协议”内容处理。

而从立法的意图上看,是倾向于不支持这种以“身份关系”为条件的财产协议的。

以此类推,许多以“感情”为条件的财产协议也是很容易认定其效力的,比如双方不结婚便赔偿对方多少损失费,如果结婚便赠与多少财产等。

如果对方已经支付,不存在其他违反“自愿”情况的前提下,依法一般不会支持返还。

但同样的,如果一方以此协议要求对方履行,依法也不会得到支持。

此外,虽然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婚姻存续期间签订各种财产协议,法律也会支持这种财产协议的效力,但一定要注意不能以“离婚”或“出轨”等感情原因为财产协议的条件。

在现实中,不知夫妻双方是出于“感情”需要,还是理智思考后,签订了“忠诚协议”:

一方因过错而离婚,则放弃所有财产,或赔偿对方损失费多少。

这样的协议,效力往往不被认可,还不如直接以“财产”论“财产”,签订夫妻财产协议来得有效。

这并不意味着,无过错一方没有任何权利可言,只要有证据证明对离婚存在过错时,还是可以依法要求损害赔偿的,但具体的标准应根据双方的财产由法院进行适当照顾,而不是以“感情协议”的内容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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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婚姻爱情不能靠协议 2019-09-16 2 2019年09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