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实习生 田梦圆 通讯员 王长鹏
本报讯 明明只是房屋租赁的居间方,却暗地里当起“二房东”,每月从房东身上“割肉”4500元。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依法认定居间方为赚取房屋租金差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判决撤销居间方、“租客”与房屋所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同时,房屋所有人通过另案诉讼索回了居间方赚取的房屋租金差价。
2016年9月20日,李华因出国,在居间方倪某的帮助下,与一对美国夫妇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倪某声称该美国夫妇属来芝公司,因工作原因外派至上海,由与之合作的餐饮公司安排住宿。三方约定月租金14500元,每3个月为一期支付给李华。
2018年6月,李华回到国内。在与租客的一次闲聊中得知,早在2016年9月27日,倪某谎称为李华代理人,与这对美国夫妇以每月19000元的价格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将李华的房屋出租给来芝公司,租金却直接支付到了倪某的账户。事实上,倪某介绍的餐饮公司是倪某与其父亲开设的,法定代表人为其父亲,股东也仅有其二人。
于是,李华将餐饮公司和倪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撤销《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倪某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为赚取差价的欺诈行为为由,判决撤销李华与餐饮公司等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餐饮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上海一中院认为,据李华与倪某的聊天记录、两份租金标准不一的租赁合同、来芝公司直接向倪某实际付款情况及倪某与餐饮公司之间的关系,可以认定倪某、餐饮公司的行为已构成第三人欺诈的可撤销事由,李华主张撤销其与餐饮公司的租赁合同,于法有据。上海一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所涉人物及公司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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