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美乘坐M航空公司航班从上海飞往云南迪庆,中途经停昆明。因机场流控原因,航班延误4个多小时才起飞,到昆明时已经很晚。因航班延误,小美所乘航班后续至迪庆航段无法正常起飞,小美也无法入住提前预订的迪庆当地酒店。
当晚,M航空公司为小美安排在昆明住宿,但未给小美安排其他航班。次日,小美自己购买了从昆明飞往迪庆的机票。小美认为,M航空公司航班延误,导致她无法搭乘后续航班准时抵达迪庆,存在重大违约行为,便告到法院,要求航空公司赔偿。最终,法院判决,M航空公司赔偿小美机票及酒店住宿损失。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判决M航空公司应当赔偿小美损失?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法产生的法律责任。在航班非因自身原因造成延误的情况下,判断航空公司是否构成违约,要看其是否履行了告知及安排住宿、改乘其他航班等合同附随义务。
●立法本意
违约责任是一种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其成立以有效的合同存在为前提,要求违约方承担守约方因合同不能履行而造成的损失,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依据。
具体到本案:
由于M航空公司航班的严重延误,小美不能按照原航班到达时间入住原定的住宿点,由此产生的住宿损失当属M航空公司应承担的违约损失部分。对于航班延误,M航空公司应当尽到告知义务,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小美损失的发生。但在首段航班延误导致后续昆明飞迪庆的航班当天取消后,M航空公司并没有为小美安排改乘其他航班,小美只能自行重新购买机票,就此机票损失,M航空公司理应赔偿。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2条、第293条、第299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26条
●风险提示
旅客在处理因航班延误引发的纠纷时,应先行了解或查询航班延误的原因,分析航空公司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和协助义务,是否就避免旅客损失扩大采取了必要措施,是否属于法律规定情形,切不可盲目维权,亦不可让自身权益受到损害。
主讲人介绍:
梁春霞,上海一中院商事审判庭法官助理,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爱好朗诵、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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