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5版:律师沙龙

购房权利能否转让

本文字数:1040

  □广东诚公律师事务所  颜宇丹

购房权利转让协议及相应的收费合法有效么?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期房转让,虽未取得房产证,但签订的买卖合同仍有效,只是必须作为二手房转让,并交纳相应的税费。

而公司以此为业从中赚取转让费,则规避了国家税收,其也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

我们都知道房产一般是可以自由转让的,那么,因签订购房合同而获得的购房权利能否转让呢?

笔者就代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购房者丁先生到某处看房,在售楼人员的游说下,丁先生与售楼人员所在的A公司签订了《购房权利转让协议》,这份格式合同中约定:

A公司已向B房地产公司购买了该套房产,且已支付了购房款,享有该房产的购买权。丁先生有意购买该房产,A公司将该房产的购买权转让给丁先生,丁先生向A公司支付购房权利转让费30万元。

协议签订当日,丁先生已支付定金10万元,在协议生效之日起7日内,丁先生应向A公司支付剩余的购房权利转让费20万元。

在上述购房权利转让费支付给A公司,全部购房款或首付款付清给B房地产公司后,A公司须协助丁先生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认购书》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等购房文件。

那么,这样的购房权利转让协议及相应的收费合法有效么?笔者认为,A公司如已购买涉案房屋,那么只有取得房产证后才有权进行产权转移,而不是先作为买方与B房地产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并将购房款支付给B房地产公司,再将“购房权利”转让给丁先生。双方签订的《购房权利转让协议》约定A公司向丁先生收取“购房权利转让费”30万元没有法律依据。

A公司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无权收取房屋本身价值之外的费用,A公司涉嫌炒卖“楼花”。

根据《合同法》及《民法通则》的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A公司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双方签订的《购房权利转让协议》无效,A公司应当返还丁先生交纳的“购房权利转让费”及相应的利息。

笔者代理本案后,以A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购房权利转让协议》无效,返还丁先生交纳的“购房权利转让费”及利息。A公司收到诉讼材料后,在开庭前主动要求和解,退还了丁先生支付的全部款项。

如果是个人之间的期房转让,虽未取得房产证,但签订的买卖合同仍有效,只是必须作为二手房转让,并交纳相应的税费。

而A公司将涉案房产及所在楼盘作为一手房销售,以此为业从中赚取转让费,规避了国家税收,其也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质,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应属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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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律师沙龙 B05 购房权利能否转让 2019-10-14 2 2019年10月14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