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立信律师事务所 谭志峰
对于“凶宅”的忌讳不应简单地认定为封建迷信,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问题的产生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是应受法律保护的。
买到房子却是“凶宅”,当事人心里肯定极不舒服,由此引发的纠纷在各地也屡有出现。对于卖房人隐瞒“凶宅”事实所引起的合同纠纷,不同的法官有着不同的认识。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判决:
一是认定购房合同有效,驳回原告起诉。
合法有效论认为,“凶宅”之说纯属封建迷信,不受法律保护。而且“凶宅”本身是符合房屋使用条件的,也符合买卖房屋的合同目的。因此,“凶宅”在法律上与正常房屋无异。
二是认为购房合同有效,但判决被告承担侵权责任。
此说认为,虽然卖房者在售房时故意隐瞒了房屋内曾有非正常死亡的事实,但房屋的质量符合法定标准,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然而,依据价值规律和人们的现实观念,房屋会因购买者的避讳而贬值,卖房者存在主观过错,对购房者构成侵权。
三是认定购房合同为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论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凶宅”问题作出规定,但“凶宅”是民间习俗,这种习俗是善良风俗的一种,其内在精神与社会公德是相通的。
违反此种习俗实际上就是不尊重社会公德,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所以,依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合同无效。
四是认定购房合同为可撤销合同。
此说认为,“凶宅”是一种民间习俗,因人们的观念和风俗习惯,对住宅内发生的非正常死亡事件感到恐惧和忌讳,是客观存在的普遍现象。卖房者故意隐瞒这一事实构成欺诈,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所签订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
笔者认为,对于“凶宅”的忌讳不应简单地认定为封建迷信,这是一种民间习俗。“凶宅”问题的产生和中国人根深蒂固的民俗文化有关。
在法律层面上,这种合理的习俗在法律上可以归为善良风俗,是应受法律保护的。
在现实层面上,“凶宅”虽然在物理性质上没有瑕疵,但在普通人的心理来看,人们购买房屋是为了住得平安、舒适,“凶宅”显然会影响人们的居住心理,也正是由于这一原因,使得房屋的价值在客观上受到了影响。
卖房者如果为了将房屋卖出或为了卖高价而故意隐瞒“凶宅”这一重大事实,就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但并没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对于出售“凶宅”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应当依照《合同法》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为由直接确认合同无效,而应当确认为可撤销的合同,由买方行使撤销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