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扣留 男子状告交警支队

上铁法院判决一起行政诉讼案件:驳回原告诉请

本文字数:778

  □记者  胡蝶飞

本报讯  男子骑着电动滑板车上路行驶被交警扣留。男子认为交警支队作出的被诉先予扣留措施无法律依据,随后一纸诉状诉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下简称“上铁法院”)。记者昨日获悉,上铁法院开庭审理并已于日前宣判该案。这也是《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后,本市首例适用新法规定对电动滑板车采取先予扣留的涉诉行政案件。

2018年11月的某天,朱某驾驶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被交警部门拦下。随后,交警支队对朱某的滑板车作出先予扣留措施,并要求朱某15日内到交通部门接受处理。朱某不服,认为电动滑板车是休闲娱乐工具,并非通行工具,且相关法律规定并未规定电动滑板车需要登记,于是将交警支队诉至上铁法院,请求法院确认交警支队作出的先予扣留措施违法,并责令其返还电动滑板车。

上铁法院认为,《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和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应当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应当经公安机关注册登记,取得车辆号牌、行驶证或者行车执照等登记凭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非机动车实行自愿登记。根据上述规定,机动车、除实施自愿登记的自行车等非机动车外的非机动车、其他通行工具在道路上行驶,需经注册登记。

朱某在道路行驶电动滑板车用于通行,即作为通行工具使用,而作为通行工具上路行驶,需经注册登记。朱某在道路上行驶未经注册登记的涉案电动滑板车的行为,因此可判定为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相关规定,交通部门具有作出被诉先予扣留措施的法定职权,且未按规定注册登记的非机动车以及其他通行工具上道路行驶的,可以先予扣留车辆或者通行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及时接受处理。因此,交警支队当场告知朱某采取先予扣留措施,并通知其及时接受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上铁法院判定驳回原告朱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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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电动滑板车上路被扣留 男子状告交警支队 2019-10-22 2 2019年10月22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