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夏天 实习生 田梦圆
本报讯 小伙快递出自己的手机SIM卡给他人,最终为自己“赢得”一纸刑事判决书,这是为何?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利用自己名下银行卡及SIM卡牟取好处费的案件,判决被告人朱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8年12月,朱某为赚取好处费,在明知他人使用其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以及其身份成立公司从事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根据微信昵称为“宣宣”的人指示,将本人名下的工商银行借记卡及该卡绑定的手机SIM卡以快递方式寄送至指定地点,后又在未实际出资、参与经营管理的情况下,于2018年12月26日成为青岛天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杨浦法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提供资金账户,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但因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因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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