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乘坐列车时,嫌弃车厢里环境嘈杂且臭味与香味交织,杨某便将该列列车的运营公司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诉至法院,索要说法。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一起铁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驳回了杨某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12月28日,杨某购买了被告运营的从南京至上海K1101次列车车票,车票金额为46.50元。杨某于凌晨4点30分登上该次列车。杨某发现,多名乘客在被告设置的吸烟区吸烟,部分乘客在空座位上脱鞋睡觉,导致车厢内混杂了臭脚和香烟的味道。列车工作人员在车厢内大声推销小商品,每次长达20多分钟。
杨某认为,因列车具有较强的封闭性,二手烟和脚臭味严重降低了车厢内的空气质量,加之列车工作人员多频次的叫卖声,造成杨某产生呼吸难受、头晕恶心等不适症状,无法正常睡觉休息。杨某与被告之间成立旅客运输服务合同,杨某已履行付款义务,被告除应当按时、安全地将杨某运送至目的地外,还应当提供良好的运输环境。
据此,杨某向上铁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退还杨某购票款3元;被告采取补救措施、消除危险,禁止在K1101次列车内吸烟,取消K1101次列车内的吸烟区、拆除烟具、禁止乘客脱鞋;被告应禁止该次列车工作人员推销无关商品;被告向杨某支付因诉讼而产生的车旅费损失2000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则辩称,本案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杨某要求退还票款无法律依据;在涉案列车上设置吸烟区并张贴《铁路旅客乘车安全须知》,既符合法律规定也是出于人性化管理需要;根据《铁路旅客服务质量规范》,当日夜间23点至次日6点之间禁止在列车上售卖物品,被告工作人员销售商品时间为6点之后,符合该规定。
此外,对于旅客在列车上脱鞋这一行为,被告会进行劝阻,但是并无处罚权,杨某基于同一事实提出多个诉讼请求,对被告既主张侵权责任,又主张违约责任,法律关系混乱。
上铁法院认为,杨某购票乘坐K1101次列车从南京至上海,原、被告之间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涉案K1101次列车属于普通空调旅客列车,运行时间超过4个小时,被告依据相关规定,在车厢连接处设置吸烟区,并在吸烟区张贴标志和安全标语,被告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并无不当。
根据《铁路旅客运输服务质量规范》的规定,列车上可以进行商品经营,但夜间运行时不得进入卧车销售,座车可根据情况适当延长或提前销售时间,K1101次列车夜间23:00时至早晨6:00时不得售卖商品,杨某提供的证据显示被告工作人员售卖商品的时间为上午6:30时至6:40时之间,符合相关规定。
杨某主张部分乘客脱鞋导致车厢内有异味,被告未加劝阻。因杨某对此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故不予支持。
综上,上铁法院认为被告已全面履行了铁路旅客运输合同义务,杨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决驳回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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