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状告单位食堂“无证”经营

离职员工追索10倍餐费赔偿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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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陈颖婷

本报讯  庄明(化名)被公司炒了鱿鱼后,将矛盾的焦点转移到了承包单位食堂的餐饮公司身上。他以该餐饮公司无证经营为由,要求餐饮公司赔偿他在单位就职期间的10倍餐费。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庄明原本供职于上海某液压公司。2017年2月他被公司以“严重违纪”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被炒鱿鱼后,庄明与老东家就劳动争议经历了仲裁和诉讼等一系列“拉锯战”。庄明说,直至二审终审,公司都拒不出示食堂的餐饮服务许可证,称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无关。庄明据此推断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进一步推定自己在工作期间每天在公司吃的都是不安全食品。他认为餐饮公司的行为严重触犯了食品安全法。在庭审中,庄明还表示,由于吃了不安全的食品导致其患有眼睑黄斑瘤、眩晕综合征。为此,他将餐饮公司告上法庭,要求10倍餐费的赔偿。

而餐饮公司则表示,首先该案系餐饮服务合同纠纷,庄明与餐饮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服务合同,庄明不是适格主体。

其次,本案是食品安全法律关系,诉讼时效为一年,庄明诉称相关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于2017年2月9日之前,距今已经两年多,超过诉讼时效。

第三,庄明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明其第一项诉请的主张,被告与庄明不相识,被告也不清楚庄明是否为实际的消费者。被告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收取庄明的任何费用,是餐饮服务合同的相对单位向被告支付的相应款项,故庄明没有理由要求退款。且庄明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的食品或服务是不安全的。

第四,法律规定10倍赔偿的前提是有实际的损害或其他理由,而庄明并未产生任何损害,故不应获得10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本案诉讼时效问题。庄明以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为由起诉,并主张以体检报告和就诊时间作为其就餐发病之时间。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本案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期间之规定,庄明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

本案中,庄明以被告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导致自己患有眼睑黄斑瘤、眩晕综合征为由,诉请被告对其在工作期间发生的全部餐费进行退一赔十,但庄明目前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提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庄明的上述病征系食用了被告提供的餐食而引发,故其诉请缺乏相应依据,法院难以支持。最终,法院驳回了庄明的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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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状告单位食堂“无证”经营 2019-10-23 2 2019年10月23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