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小明失业在家,因经济拮据起意绑架朋友小莉,通过网络,小明联系网友小胖共谋绑架计划。经预谋,决定由小胖再联系一人参与,后来小胖联系了小美。3人相约碰面,共同谋划了绑架事宜。
次日,3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依法对3人提起公诉。最终法院认定,3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减轻处罚。
●疑问
本案法院为什么认定3人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予以减轻处罚?
什么是犯罪预备?为了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实行犯罪的特殊形态。
●立法本意
犯罪预备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危害性行为,其性质决定犯罪预备形态的可罚性及其程度。
犯罪预备的认定条件:
犯罪预备有3个基本特征:1、为实行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2、尚未着手实行犯罪;3、未着手实行犯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预备犯,应当结合社会危害程度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
具体到本案:
小明、小胖、小美3人就绑架对象、赎金金额等与犯罪直接相关内容进行协商,相互之间形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实施了为犯罪制造条件的客观行为,构成绑架罪。小明3人的行为,尚处于犯罪发展中的准备阶段,后因公安机关及时侦破,3人相继被抓获归案,使犯罪行为未能继续进行下去,属于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未着手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的停止形态,是绑架犯罪的预备犯,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条
●风险提示
虽然行为人因意志以外原因未着手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但是,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构成犯罪预备,也会受到刑事处罚。公民要增强法治意识和是非观念,不要因好奇或利诱等参与到犯罪中,否则后悔晚矣。
主讲人介绍:
孟凡具,上海一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中国人民公安大学诉讼法学硕士。爱好游泳,跑步,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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