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范毅君 姜叶萌
本报讯 说到辞职,很多人认为,辞职么,有何难,一封辞职信交上,说走就走。然而,对于公司董事而言,有效辞职可没那么简单。为了辞职,李先生与公司拉锯了一年半,始终被拒,最后只得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其从发送辞职报告之日起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并要求公司至登记机关涤除其作为董事的登记事项。近日,虹口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
李先生是一家科技创业公司的董事,任职期间,逐渐发现公司在经营理念、发展方向上,与自己的设想存在较大出入,李先生于2017年3月22日通过电子邮件向公司董事会发送辞职报告,次日,又书面邮寄了《辞职函》。
然而一个月后,李先生依然陆续收到公司发送的董事会议通知,经沟通,公司表示在没有改选出新董事之前,李先生的辞职并不发生效力,否则低于法定人数,董事会将无法正常运作。辞职被拒后,双方陷入了长达一年半的拉锯,最终心力交瘁的李先生将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中,公司辩称,根据董事会议事规则,在没有改选出新的董事之前,李先生仍应担任董事,履行相应职责。况且,李先生是公司股东莲花公司委派的股东,在尚未得到莲花公司的回复前,公司无法就李先生的辞职事宜作出处理。此外,除李先生外,其余几名董事也向公司提出辞职,如此将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人数,故不同意李先生的全部诉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之前有提出辞职的权利,且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尽管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最低人数为5人,但根据公司提交的会议记录,李先生辞职后公司召开董事会时仍有5名董事到会并形成决议,在李先生提出辞职时,公司的董事人数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最少人数,应当视为李先生的辞职已生效。另外,公司以李先生为股东指派的董事为由,主张其不能辞职,该观点并无法律依据,章程中亦未有此类约定,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李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董事是公司重要事务的建议者、决策者、执行者也是公司重要商业秘密的知情者。因而董事辞职也区别于公司员工,有着诸多限制。
董事辞职,有外部法律、行政法规限制和公司内部章程限制两种。此外,法律还赋予董事相应的“后合同义务”,即在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之时,只要该辞职不违反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该辞职即发生效力,但公司有权要求原董事在过渡期间继续履行董事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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