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业主张先生没有想到,自己在小区的回家路上,却会意外掉到窨井里,并因此而骨折受伤。为此,他将物业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松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判决因窨井周围无警示标识,物业公司未尽管理职责,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张先生说,2017年8月31日晚,他从地下车库停完车出来返回家中,走到小区单元门口,一脚踏到了窨井盖。因井盖年久失修且没有任何警示牌,导致他掉下窨井受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脚踝距骨骨折、距骨滑车骨折。因受伤,他长时间不工作,给自己的家庭增加了巨大的经济负担,也给自己的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压力。因此,张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物业公司及其所属母公司赔偿自己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5万余元。
而物业公司则认为,令张先生受伤的窨井盖分布在绿化带中,而不是正常的道路中,张先生为了缩短回家路程穿梭在绿化丛中才导致了意外的发生。而且物业公司也在小区楼道内张贴了温馨提示,在破损的井盖旁放置了警戒柱,已经尽到了相应的义务。
物业公司所属的母公司不认可张先生主张的各项损失的计算方式,要求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张先生因窨井盖损坏而受伤,被告物业公司是涉案窨井盖的管理人,即便如物业公司所称,其在小区楼道内张贴了提示,在损坏的井盖旁放置了警戒柱,但根据现场事发照片显示,事发窨井盖周围并无警示标识,故法院有理由认为被告物业公司未尽到管理职责。因被告物业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故应由其总公司即被告母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确定被告母公司对张先生的损伤承担完全赔偿责任。
法院指出,本次事件虽给张先生身体造成一定的伤害,但该伤害尚不致于造成他精神痛苦的严重后果。故对他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的母公司赔偿张先生各项经济损失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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