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入境时,高某因携带犀牛角制品,被海关抓获。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以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高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0万元。
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从南非约翰内斯堡出发,于2018年9月18日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经查验,在高某携带的行李箱中的笔筒和酸奶罐内分别发现疑似犀牛角制品共2件。经鉴定,上述2块疑似犀牛角制品检材为犀科动物的角,即犀牛角,该检材经济价值为人民币15.5万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高某违反海关法规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携带入境,数额达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上海三中院决定对高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关于高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海关关员在对高某携带的行李箱过X光机时发现疑似动物制品,在被查获后,高某才交代了犯罪事实,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不能认定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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