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张超
本报讯 骑车回家的途中,意外被安装在非机动车道中间的地桩绊倒,导致身上多处骨折,仅医疗费等就花费了超4万元。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80后男子小王将市政养护公司告上了法庭。近日,徐汇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并作出一审判决,市政养护公司按责赔偿60%。
2017年5月25日18时许,小王骑着自行车下班回家,在途经瑞宁路近枫林路附近时,小王被某市政养护公司安装在非机动车道中间的地桩撞到,由此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小王颌面部多发骨折、以及眼眶鼻骨等多处骨折。对于此次事故,交警部门经调查认为是市政养护公司设置的地桩问题,已告知当事人与市政养护公司协商赔偿事宜。
然而对此,市政养护公司却辩称,地桩的设置系按照相关部门的规定,为防止机动车进入非机动车道,标志醒目,足以起到对行人的警示作用,设置并无不当。且事发当日天气状况良好,小王理应有足够时间发现并及时避让,小王在本起事故中应自行承担部分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被告市政养护公司对涉案道路有维护的责任,涉案地桩的设置存在不合理之处是导致本案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同时,小王作为成年人,经常从该路段骑行通过,理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且事发之日天气状况良好,小王在独自骑行过程中,产生如此严重的损害结果,其自身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亦是导致本起事故发生的原因,由此可减轻被告方的责任。
法院最终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市政养护公司对小王的损害后果承担60%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近5万元。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