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继光公司(化名)的厂房,被村委会以“违法建筑”为由强制拆除,继光公司不满便报警处理,那么该事项到底属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呢?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并对该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
2017年7月15日,继光公司向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以下简称“嘉定公安分局”)书面报案称,2017年6月23日至24日,继光公司位于上海市嘉定区一厂房遭到一群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遭受严重财产损失,继光公司的负责人对此拨打110报警,警察均不予理睬,不予制止,特向嘉定公安分局提出立案申请,查处上述违法行为。
嘉定公安分局收到报案材料后,电话告知继光公司,报案事项属于北管村委会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继光公司不服,向市公安局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此,市公安局认为,继光公司报案事项是北管村委会的拆违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嘉定公安分局未作出书面告知的处理方式不符合相关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责令嘉定公安分局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及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继光公司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判令市公安局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一审法院认为,经审查,市公安局认定,继光公司的报案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嘉定公安分局未以书面形式予以告知,不符合相关规定,遂作出被诉复议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继光公司认为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采取必要措施,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继光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继光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上海三中院认为,在嘉定公安分局尚未履职即尚未以书面方式表明相关认定事实及处理依据、结论的情况下,继光公司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来争议报案事项是否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是争议焦点的偏离。继光公司请求撤销被诉复议决定,不仅延宕了后续履职行为的作出,更与其提出行政复议诉求目的相背离,继光公司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依法不能成立。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

首页


放大
上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