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王川 通讯员 胡明冬
本报讯 张先生声称自己在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名下股权“被转让”,转让协议签名为假冒,于是诉至宝山区人民法院。宝山法院先后两次启动司法鉴定,最终作出判决:协议签名就是张先生本人所写,驳回诉请。
2002年,张先生与金某共同受让了宝山某工程有限公司全部股权。张先生称,2004年2月,在自己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金某制作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并假冒其签名,将他的20%股权转让给了陆某,直至自己2015年在查询该工程公司内档时才发现自己股权“被转让”的情况。张先生表示,股权转让协议上“张先生”签名并非自己所签益,于是将陆某作为被告,金某作为第三人诉至宝山法院,请求判令上述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经原被告双方同意,法院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
经鉴定,股权转让协议落款处“张先生”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在运笔动作、连笔方式、搭配比例关系等特征上存在诸多差异点,综合评断“张先生”签名字迹非张先生书写。
鉴定意见书作出后,被告陆某不予认可,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启动了第二次鉴定。法院此次还将多份张先生确认签名真实性的材料一并送去鉴定。由于检材的丰富性,鉴定机构出具的第二次鉴定意见与第一次鉴定意见不同,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上的“张先生”签名就是张先生本人所写。
最终,法院采纳了第二次鉴定意见,判决驳回了原告张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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