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政府信息公开

本文字数:1167

  ●事件回顾

小明向行政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经审查后认为该信息涉及小莉的个人隐私并向其发送权利人意见征询单,小莉表示不同意向小明提供相关信息。行政机关告知小明其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他人个人隐私,因权利人不同意公开且不公开涉及小莉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据此作出告知书,决定不予公开。小明起诉到法院,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疑问

本案中法院为什么判决驳回小明的诉讼请求?

什么是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立法本意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建设法治政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2.可以公开的,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的方式、途径和时间;3.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4.经检索没有该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公开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6.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信息的,告知不予重复处理;7.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有特别规定的信息,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处理: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具体到本案:

因小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小莉的个人隐私,且不公开该政府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行政机关据此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复符合法律规定。

●法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第32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2条

●风险提示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经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主讲人介绍:

刘天翔,上海一中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中国海洋大学法学硕士。爱好旅行、阅读、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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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政府信息公开 2019-12-16 2 2019年12月16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