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11月退休,年终奖少拿1.6万元

退休阿姨起诉老东家要求补足年终奖差额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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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  王川  通讯员  唐若愚

本报讯  一年结束,又到了发年终奖的时候,本来是件开心的事,市民顾阿姨却怎么也开心不起来。因为她去年11月份退休,偶然得知年终奖比12月退休的同事要少了很多。感觉不公平的顾阿姨遂将老东家告上法院,要求补足年终奖。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并驳回了顾阿姨的诉请。

顾阿姨于去年11月光荣退休,一次退休人员聚会时,她偶然得知自己的年终奖竟然比12月份退休的姐妹足足少了1.6万余元。顾阿姨顿时觉得很不公平。事后顾阿姨联系了一起退休的其他姐妹们,发现这不是个别现象。顾阿姨等人想不通,虽然没有干完一整年,但同样在这个年度为单位贡献了一份力量,应当按照比例给自己发放年终奖才是。于是顾阿姨等一批员工提起了劳动仲裁,却没获支持。顾阿姨等人遂一纸诉状递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单位支付年终奖差额。

但顾阿姨等人的老单位却辩称,所诉奖金系企业自主权的体现,所有员工在退休后都采取了相同的工资标准,符合同工同酬的要求,不同意顾阿姨等人的诉请。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单位还向法院提交了《职工大会决议》、《单位完善薪酬分配制度的实施方案》、《单位员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单位认为,根据相关文件,年终奖发放的对象必须是12月份的在岗工人,顾阿姨等人并非12月份的在岗工人,因此不能按照当年的标准发放年终奖。

那么顾阿姨等人就没有权利得到奖金了吗?事实并非如此,法院在审理中查明,顾阿姨等人在退休时实际上得到了老单位发放的年终奖,但因为他们均在12月份之前退休,因此单位是根据上一年度的年终奖发放数额相应计算了比例后发放给了顾阿姨等人。只是因为单位去年的效益相比前一年更好,所以12月份退休的员工所得的年终奖相比更高一些。

顾阿姨等人对单位发放薪酬的文件的合法性提出了质疑,认为发放薪酬的方式不公平不合理。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单位关于发放绩效奖金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均在职工代表大会上得到了通过,获得了大多数员工的认可,且该文件并非是针对去年的年终奖发放,而是已经实施了多年。综合考量后,最终金山法院一审驳回了顾阿姨等人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后,经过法官的耐心解释和开导,顾阿姨等人均表示服判息诉,并且愿意配合法院向相同情况的其他员工一起说理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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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11月退休,年终奖少拿1.6万元 2019-12-17 2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