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6版:法治庭审

捡到钱包不还,还辩称“弄丢”了

判决赔偿、返还失主3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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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报记者  胡蝶飞

通讯员  姜叶萌

路上捡到钱包,你会怎么做?陈先生在捡到别人钱包后,不仅没有及时归还失主,还在保管期间将钱包丢失,最终被失主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返还原物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陈先生赔偿失主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失主现金1500元。

2018年12月24日凌晨1时许,徐先生驾车回家,下车时不慎将钱包掉落在驾驶侧车门外的地上。之后,通过查看物业监控录像发现,钱包在当天早上6时左右被陈先生发现,拾获后便放入口袋,乘坐出租车离开。确定捡钱包的人后,徐先生找到陈先生,希望他能归还钱包,但交涉后,陈先生仅返还了身份证。徐先生无奈向公安机关报案,但陈先生以钱包与现金均已扔掉为由,拒不返还。于是徐先生一纸诉状诉至法院,要求陈先生赔偿FENDI钱包折价款2200元,并返还现金1500元。

审理中,徐先生表示,钱包里装有2000余元现金和身份证,并提供了其于半年前购买FENDI钱包花费2350元的凭证。

对此,陈先生辩称,自己的确拾到钱包一只,但钱包里并没有任何现金。捡到钱包后,因担心钱包里的身份证遗失,所以将身份证取出,将钱包放置在会展中心的杂物箱内,导致了钱包的遗失。而对于徐先生所说的钱包价值和钱包内有现金,陈先生均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陈先生拾获钱包后,未及时返还,有悖于公序良俗。陈先生在徐先生要求其返还钱包的情况下,仅返还了石先生身份证,而在公安机关的介入下,又辩称钱包已灭失,其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诉讼中,徐先生提供了购买钱包的相关凭证,因此其主张陈先生赔偿钱包折价款2200元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陈先生关于钱包不值2200元,钱包内无钱的辩称,与其拾获钱包后即放入口袋、未及时返还等行为明显不符,相较而言,徐先生关于钱包内有钱的主张更符合生活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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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6 捡到钱包不还,还辩称“弄丢”了 2019-12-17 2 2019年12月1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