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近日,记者从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获悉,经该院公诉的一起走私穿山甲鳞片案件日前经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分别领刑。
穿山甲浑身遍覆鳞片,在长期的民间传说中,被夸张出了穿山凿石之能,鳞片也被视为“珍品”,殊不知其鳞片成分与人指甲无异。朱某因为工作,长期来往于中非之间,后来无意中听到了穿山甲的“传说”,于是心中逐渐生出贪念。
2016年,他开始在非洲尼日利亚等国收购穿山甲鳞片,累积了一批数量巨大的鳞片。8月,他将穿山甲鳞片夹藏于装木材的集装箱内,以木材的名义从尼日利亚运至中国,历时1个多月抵达上海。货物抵港后,朱某经他人介绍,多次向相关报关公司咨询如何将夹藏有穿山甲鳞片的货柜顺利清关。在联系上徐某后,一切终于“一帆风顺”起来。
徐某以他人身份联系了上海晟某公司,并冒用“吉尔子发”的名义与该公司签订委托进口协议,将该批货物以木材的名义向海关申报进口。同年12月,上海海关查验部门在对涉案集装箱进行机检时,发现集装箱内有异常情况。次日,经开箱人工查验,从涉案集装箱尾部查获用编织袋装的动物鳞片101包,共计3110.05公斤。
经鉴定认定,上述鳞片均来源于穿山甲M anis属动物,价值830余万元。
最终,法院以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50万元;被告人徐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
【检察官释法】
早在1989年我国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已将穿山甲列为二级保护动物。2017年10月,相关国际公约和我国法律已经将穿山甲列为一级保护动物。
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在其濒危物种红色名录上,将分布于中国和越南的两种穿山甲均定为“极危”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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