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强制执行立案条件

本文字数:1075

  ●事件回顾

小明与小莉因借款合同纠纷,依照约定向A市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裁决小明支付小莉欠款及利息。但小明迟迟没有履行仲裁裁决,于是小莉向A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A市中院审查后发现,A市既不是小明的住所地,也没有小明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故裁定驳回小莉的执行申请,告知其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疑问

为什么A市中院驳回小莉的执行申请?

什么是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立法本意

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是保障申请人利益的法律手段,现实生活中,很多人赢了官司,被告却拒不履行义务,这种情况下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用国家强制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行立案条件:

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予以立案:

1. 申请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 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

3. 受申请执行的法院有执行管辖权;

4. 在两年的申请执行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5. 申请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6. 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申请执行需要提交的材料:

1. 申请执行书;

2. 生效裁判文书副本及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证明材料;

3. 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 被执行人的送达地址及身份信息;

5. 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 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7. 其他应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具体到本案:

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的执行管辖权,不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来改变。本案受申请法院,不是被执行人小明所在地法院,且小明在A市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以没有执行管辖权为由,驳回小莉的执行申请。

●法条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4、第236-239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62-463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第20条

●风险提示

对于执行立案前的执行管辖法院选择、申请执行材料的准备、财产线索的调查等,都需要申请人予以注意,否则可能因程序上不符合法院的受理条件,而耽搁合法权益的兑现。

主讲人介绍:

董健,上海一中院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香港城市大学法学硕士。爱好读书、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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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强制执行立案条件 2019-12-23 2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