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公司调岗致通勤时间变6小时

员工未报到遭解聘 法院:属违法解雇员工

本文字数:1287

  □法治报记者  王川

法治报通讯员  何玲春

原本在崇明工作的黄女士突然收到公司的“调配”通知,让她前往宝山区门店上班。通勤时间从较短时间变成了6个多小时。然而,事情还没有完,随后黄女士还被公司解雇了。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黄女士向劳动仲裁机构寻求仲裁,仲裁部门支持了黄女士的请求,但公司方面却不服,于是将黄女士告上法庭。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了公司诉请,并认定公司违法解约,判令公司支付黄女士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从崇明到宝山再到静安

黄女士所在的公司是上海一家大型熟食销售企业,该企业在多个区均有门店。2018年10月,因公司经营战略调整,将崇明店由原来的直营店转为加盟店,于是原崇明店的员工黄女士被安排到了宝山区的共和新路店上班。

黄女士不同意公司安排,在收到人员调配通知后给公司邮寄了书面意见,表示家里有老人、小孩需要照顾,到市区上班会对本人的生活和家庭带来不利影响。

但公司并没有回复黄女士的意见。无奈之下,黄女士只能到共和新路店报到上班。可是没想到,11月底,公司因共和新路店经营持续亏损,做出关闭店面的决定。

12月1日,公司要求黄女士两日后前往静安区的临汾路店上班。这次黄女士没有到新店报到,再次向公司邮寄了书面意见。12月25日,公司以旷工为由与黄女士解除了劳动关系。

劳动仲裁:企业需赔偿4万余元

黄女士不服公司解除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向公司注册地金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金山区劳动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需支付黄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

公司不服,以公司因员工旷工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属合法为由,诉至金山法院。

公司表示,公司因经营形势变化,在充分考虑员工交通便利情况下,对员工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并额外给予相应的交通补贴。员工未及时到岗,旷工达十数日,公司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需支付经济赔偿金。

黄女士辩称,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时未与自己协商,对自己提出的书面意见也没有任何回应。两次调岗,给自己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困扰,且调岗后自己的收入也下降。自己被逼无奈第二次才没去新店报到。因此,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的。

法院: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调整工作地点是否合理?黄女士是否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法院认为,公司变更黄女士的工作地点,应经双方协商,但是公司未经协商直接予以调整。经查明,黄女士在工作日乘坐公共交通从崇明区居住地到两个新工作地址之间往返至少6小时,因此工作地点调整确实给黄女士产生实质影响。

公司两次调整工作地点,黄女士均以书面方式向公司提出异议,但公司均未予以回复。由此可见,黄女士始终积极与公司就调整工作地点进行协商,并非以消极怠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对抗。

综上,法院认为,公司调整黄女士工作地点不合理,且黄女士也积极与公司就此协商,在此前提下,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无疑过苛,应向黄女士支付赔偿金。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判令公司支付黄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万余元。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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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公司调岗致通勤时间变6小时 2019-12-23 2 2019年12月23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