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6版:读者呼声

收买被拐儿童就应处以刑罚

本文字数:929

  □魏文彪

近日,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依法对一起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案作出一审判决,四名被告人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至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不等的刑期。(12月20日《人民法院报》)

拐卖儿童犯罪给孩子遭受拐卖的家庭造成巨大的损失与痛苦。有些父母在孩子遭到拐卖后,为了寻找孩子,放弃了正常工作,生活陷入困顿,甚至因为无法承受失去孩子的痛苦,精神和身体上都遭受了沉重的打击。由此可见,拐卖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理当依法予以严厉的打击。

需要看到的是,一些不法分子实施拐卖儿童犯罪,无疑是为了牟取经济利益,但其只有在拐骗儿童到手后,将被拐骗的儿童卖出去,才能获取经济利益。如果其拐骗儿童之后,无法将被拐骗的儿童卖出去,其也就无法获得不法利益。这样一来,这些人自然也就没有动力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从以上意义说,部分人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是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发生的源头之所在,唯有在对实施拐卖儿童行为者实行打击的同时,一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者予以打击,才有利于从源头上减少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发生。而收买被拐卖儿童人员,在拐卖儿童犯罪当中,实际上起到了共犯的作用,原本就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很长一段时期以来,对于拐卖儿童犯罪,大多侧重于惩处拐卖儿童者,收买被拐卖儿童人员,只要没有实施虐待被拐卖儿童、阻碍解救等行为,很少有受到法律惩处的。这就导致一些人不惮于实施收买被拐卖儿童行为。而由于拐骗儿童后不缺乏买家,一些不法分子也就不惜铤而走险,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实施拐卖儿童犯罪行为。

也正是基于这样的现实原因,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规定,收买被拐卖儿童妇女一律入刑。而福建三明梅列区法院对四名收买被拐卖儿童被告人一审处以刑罚,则是对于相关法律规定的践行。人们期待各地法院都能在对实施拐卖儿童犯罪人员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对收买被拐卖儿童犯罪人员,一并依法严惩。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只有断了收买的“根”,才不再有拐卖的“驱动”,不再有悲痛欲绝的父母,不再有无辜受伤害的孩子。从源头上打击拐卖儿童犯罪行为,减少此类犯罪现象发生,保障广大儿童及其父母的权益,真正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稳定与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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