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习记者 张叶荷
本报讯 将犀牛角等装入奶粉罐中,翟某便以为可以瞒天过海,顺利将珍贵动物制品携带入境。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走私案件,判决翟某犯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财产15万元。
2014年10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翟某乘坐飞机抵达上海浦东国际机场,入境时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海关从其随身携带的二个行李箱内的四个奶粉罐中,查获白犀牛角段11件、犀牛角粉末2包以及现生象象牙段3件。
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2150083.81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翟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价值达215万余元,应当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翟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认为,翟某违反海关和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是国家禁止进口的珍贵动物制品仍非法携带入境,价值达215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
翟某是否构成犯罪未遂?法院认为,翟某携带国家禁止进口的犀牛、象牙制品入境,选走无申报通道,未向海关申报任何物品,在海关监管现场被查获,应当认定为犯罪既遂。翟某在海关关员开箱检查时谎称其行李箱中的犀牛、象牙制品系红木,企图蒙混过关,不能认定为自首,但翟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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