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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金勇
夏先生和朋友经营了一家钢材卖场。前段时间,唐某冒充某工地的负责人要了一批货,前期付了一部分款项后,尾款迟迟没有结清。夏先生与唐某之间并没有签订相关的合同,仅仅只有口头协议,但相关的微信和电话录音都保存了下来,可以证明唐某欠款一事。
由于没有收到尾款,夏先生前去该工地联系,才发现唐某并不是该工地负责人,而是一个中间商。夏先生于是继续向唐某催款,但对方依然各种推诿,不予理睬。无奈之下,夏先生决定通过法律来解决问题,但不知道仅有微信和录音的证据是否足够,是否需要收集更多的证据才更有机会胜诉。
律师分析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因此如果仅凭微信和录音提起诉讼,以证明唐某订购及承认欠款的事实,只要证据原件具有真实性,是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被采纳的。当然仅凭这两个证据能否起诉并胜诉,则需要看这两份电子数据中的具体内容,配合夏先生实际送钢筋到施工现场的有效证明、唐某的身份等材料形成的证据链,以证明唐某承认的欠款与事实相符。
【事由】
2019年10月初,唐某冒充某工地的负责人,向夏先生与朋友共同经营的一家钢材卖场购置了一批价值116998.44元的钢筋,前期预付了4.1万元,当时唐某承诺剩下的7.6万元待材料运到工地现场后再结清。然而,夏先生把钢筋运到工地后,对方却一直拖着不付尾款。
夏先生发现事情不对后,就到工地去了解情况,这才发现唐某根本不是该工地的负责人。当联系到真正的负责人后,才知道工地已经把所有钢筋款付给了唐某,而唐某则冒充夏先生的卖场给工地供应钢筋。发现实情后,夏先生继续向唐某催讨欠款,但对方始终不予理睬。
事到如今,夏先生有点后悔当初没有和唐某签订合同,仅仅有一个口头协议。好在双方在微信上,以及交谈录音中都留下了唐某承认欠款的证据。眼看着正常途径催款无果,夏先生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不知道手上的证据是否足够?同时想知道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诈骗?
【律师说法】
上海想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崔瑶律师分析认为,凭微信和录音可以作为唐某向夏先生购买钢筋送至工地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包括:(1)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4)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夏先生所说的微信属于上述电子数据的第2项通信信息,而录音属于上述第4项电子文件。
崔瑶律师表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因此如果夏先生凭微信和录音提起诉讼,以证明唐某订购及承认欠款的事实,只要证据原件具有真实性,是可以在裁判文书中被采纳的。当然仅凭这两个证据能否起诉并胜诉,则需要看这两份电子数据中的具体内容,配合实际送钢筋到施工现场的有效证明、唐某的身份等材料形成证据链,以证明唐某承认的欠款与事实相符。
崔瑶律师认为,唐某的行为目前尚不构成诈骗。首先,唐某已支付了4.1万元预付款;其次,工地需要钢筋是事实,唐某没有虚构事实,也无法确定其具有骗取钱财的目的;最后,唐某对欠款7.6万元是承认的。根据以上三方面的因素,我们认为唐某不构成诈骗。因此,建议夏先生通过民事诉讼予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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