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B04版:维权热线

阳台与购买时介绍不符是否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本文字数:650

  我购房时开发商展示的户型模型以及销售人员带我参观的样板房,大阳台都是玻璃的。现在收房时发现该阳台是实体墙,大半高封闭的,敞开的面积非常窄,这在购房时从未说明。我认为阳台的结构形式发生了改变,影响了原本的使用功能,请问是否有权申请解除合同?谢先生

 【解答】

谢先生,您好!您在开发商销售人员带领参观样板房后,因对房型、结构等条件满意而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交房时却发现阳台的结构发生了改变,影响了使用功能,样板房与交付不一致的情况下,您应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来确认自己是否有权向开发商主张违约责任并依此解除双方的合同。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由此可见,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对房屋的结构有样板房以外的约定,则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换句话说,即您可审阅合同中对阳台结构是否有表述,如果当时合同里已明确告知阳台是实体墙,与样板房不一致,则既然您签订了该合同,就应当按照该合同执行,否则您擅自解除双方合同,您将构成违约。但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交付标准与样板房应当一致,该约定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者即使没有约定交付标准但您有证据证明开发商交付与样板房不一致并隐瞒了该变化的事实,则开发商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至于您是否可以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视开发商的该违约情节是否符合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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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维权热线 B04 阳台与购买时介绍不符是否有权解除购房合同 2020-01-07 2 2020年01月0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