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是修高速公路的,我们的一个做防护的工人(40岁)夜间睡觉时突然死亡,第二天吃早饭时才被同事发现。医院诊断这个工人是心脏疾病突发猝死。我们作为用工方,与工人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们作为用工方,需承担什么责任,要是赔偿的话,赔偿标准怎样?董先生
【解答】
董先生,您好!你们作为用工方,没有与该防护工人签订劳动合同,不代表你们之间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如果你们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符合劳动合同的要件,哪怕没有书面协议,双方也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首先需要甄别的是公司与该工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我们假设双方形成的是劳动合同关系,则应进一步判断该工人因自身心脏病发猝死是否属于法律规定的工伤。根据《工商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因此该工人夜间睡觉猝死是否属于其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则成了争议焦点。如果该工人的工作职责是当晚值班(允许睡觉)或当晚工作时被安排临时休息,现突发疾病猝死,亦属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的猝死,则应当被视为工伤。在此情况下,其近亲属可以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经认定为工伤后,其近亲属可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及扶养亲属抚恤金。但如贵公司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导致该员工无法申领工伤待遇的,则应由贵公司按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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