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14岁爱犬寄养宠物医院意外被咬死

法院酌情判赔1万余元

本文字数:1569

  □法治报记者  季张颖

法治报通讯员  陈淋清

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狗咬狗引发的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顾先生因陪伴自己14年的爱犬哈士奇被突然咬死,内心痛苦不已,要求对方赔偿其各类损失共计近8万元,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酌定赔偿1万余元。

委托宠物医院暂管爱犬 不想出了意外

顾先生家中长年养着一条哈士奇,顾先生十分喜爱,给它起名为“奇奇”。被告陈女士则是案外人陆先生的公司员工,受陆先生委托在其外出期间代为照看金毛犬。

今年6月26日,顾先生因近期要外出,于是决定将奇奇委托瑞鹏宠物医院暂管。宠物医院当天对奇奇做了常规体检,一切指标正常,于是奇奇留在了医院。次日晚7时许,奇奇由宠物医院工作人员带出散步,在行至闵行区华商时代广场内时,恰逢陈女士牵着一只金毛犬也在散步。不料,金毛犬见到奇奇后,突然挣脱陈女士的狗绳冲向奇奇,并从后面一口咬住哈士奇的背、脖等处,奇奇当场死亡。

宠物医院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联系了顾先生,心急火燎的顾先生赶紧在家人的陪同下来到现场,当他看见心爱的奇奇被咬死的惨状后,瞬间情绪崩溃,妻子则在一旁报了警。经警方了解,陈女士照看的金毛犬根本没有养犬证及狂犬病免疫证明,此前曾多次咬伤他人宠物犬。

此后,顾先生及妻子携奇奇前往瑞鹏宠物医院,花费了相关费用。痛失爱犬的顾先生内心深受创伤,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陈女士赔偿奇奇的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等合计7万余元,此外,顾先生还在诉请中主张了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顾先生认为,奇奇一直陪伴他娶妻生子,并和他以及他的家人建立了深厚感情,对他而言,奇奇是家人一样的存在。在现场亲眼目睹奇奇死后的惨状后,他心如刀割,内心受到极大的创伤,其精神利益应当获得保护。

法院: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庭审中,被告陈女士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她表示,哈士奇犬死亡的直接原因虽系金毛犬扑咬,但哈士奇犬当场即被咬死,后续医疗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及交通费不是必要支出,而且该犬非赛犬后代,犬只仅是法律上的普通物而非人格物,灭失后只可依据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该犬在损失发生时因年老患病其市场价值已近乎于无。她还认为,犬只饲养日常成本、用药及用品费用属其正常生存的基本维持成本,不属于赔偿范围,此外,原告本人人身权益未受侵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并无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金毛犬在被告管理期间咬死原告的哈士奇犬,被告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赔偿范围及金额,应以填平损失为原则,以合理为限,法院对DR片拍摄费、尸体存放费、火化费等费用一一予以确认,对其他医疗费用未予支持。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虽哈士奇犬属法律上的财产范畴,但顾先生在饲养该犬14年间投入了大量感情,甚至作为家庭成员对待,该犬作为顾先生生命历程的见证者对其具有特殊纪念价值。法院结合顾先生对哈士奇犬的饲养年限、情感投入、顾先生亲见该犬被咬死后的惨状等因素,认为该犬死亡必然对顾先生身心造成一定损害,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关于饲养人就宠物死亡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可在特定条件下考虑,但还须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以法律规定的范围为限,不宜作随意性扩大。宠物能否上升为具有精神属性或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物品,从而构成精神损害赔偿的基础,应当从人对宠物所给予的感情和依托宠物所形成的人格利益来分析确认。在对宠物受损时饲养人精神损害的赔偿金额上,则必须考虑人之侵权受损时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金额界定,不宜出现过高的赔偿金额。”本案承办法官、闵行法院法官何刚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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