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法治庭审

售卖含硫量过高柴油 被行政处罚

上海三中院根据案情特殊性改判一审判决部分内容

本文字数:1445

  □见习记者  张叶荷

因储油罐里存放了硫含量大于50mg/kg的0号普通柴油,上海中燃公司被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处以行政处罚。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该起案件,认为从企业经营角度而言,上海中燃公司之前储存储备的普通柴油必须退出本市市场,由此需要一定的时间及成本用于调整经营,对一审判决部分内容作了改判。

4次检验均为不合格产品

2016年11月9日,市质监局接举报,对上海中燃公司位于上海市杨浦区一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场所5001、5003储油罐有库存待售的0号普通柴油。经抽检,5001、5003罐内两个样品的部分指标不符合相关标准。

经监测,认定5001、5003罐中的0号普通柴油硫含量大于50mg/kg,依据沪环保防[2016]110号《关于实施普通柴油与国IV标准车用柴油相同硫含量要求的通告》(以下简称“110号文”)为不合格产品。据此,市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处罚决定”),认定上海中燃公司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责令其停止销售违法产品;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640500元;没收违法所得41841.2元;罚没款共计1682341.2元。

上海中燃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市质监局作出的被诉处罚决定;对被诉处罚决定所依据的110号文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一审法院认为,市质监局依法具有对企业在本市销售不合格产品进行查处的行政职权。经检验站出具的4份检验报告,硫含量都大于50mg/kg,市质监局由此认定上海中燃公司销售的0号普通柴油不符合本市规定的质量标准,进而作出被诉处罚决定的行为理由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上海中燃公司在本市范围内将普通柴油销售给内河船舶时,必须符合110号文的相关规定。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上海中燃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上海中燃公司不服,上诉至上海三中院。

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经查明,上海中燃公司自2016年4月至11月期间,销售案涉0号普通柴油687吨,被诉处罚决定所确定的罚没款共计1682341.2元。

上海三中院认为,上海中燃公司在本市销售不符合110号文要求的案涉0号普通柴油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就本案具体情况而言,案情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由于110号文规定提前实施更为严格的油品标准,自2016年4月1日起在本市全面停止供应、销售和使用不符合硫含量不大于50mg/kg要求的普通柴油已成必然,故从企业经营角度而言,上海中燃公司之前在本市储存储备的普通柴油必须退出本市市场,由此需要一定的时间及成本用于调整经营。

上海三中院从行政裁量上依法调整处罚的基数,进一步提升被诉处罚决定的适当性,以更好地体现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即对于被上诉人认定上诉人自2016年4月至6月间3个月内共计销售225吨、货值金额973850元所作的行政处罚计486925元依法予以减除,被诉处罚决定的其他事项予以支持。

据此,上海三中院对该案作出撤销一审判决;变更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主文内容,第2项主文“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640500元;”变更为“2.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0.5倍的罚款1153575元;”;主文内容“罚没款共计1682341.2元。”变更为“罚没款共计1195416.2元。”;驳回上诉人上海中燃船舶燃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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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法治报法治庭审 A07 售卖含硫量过高柴油 被行政处罚 2020-01-14 2 2020年01月14日 星期二